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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公开选聘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16]3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2
实施时间: 2016-9-2
法规类型: 企业内部会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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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国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工作,2006年7月,我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等部门联合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在推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及在我国上市公司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范围内的有效实施发挥了重要的组织协调和智力支持作用。2016年8月,为协同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标准建设与实施工作,经财政部部领导批准,委员会更名为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新一届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愿意为推进我国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与实施贡献力量;
  2.身体健康,能够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3.尽职尽责,接受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职责。
  (二) 专业胜任能力条件。
  1.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经济管理经验,具有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组织建立、实施过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
  2.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人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类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类似专业技术资格,并长期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审计或咨询服务业务;
  3.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人员,应具有教授、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内部控制领域有研究特长和较丰富的研究成果;
  4.有关内部控制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的人员,应具有处级以上行政职务,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
  二、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主要权利。
  1.参加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我国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承担有关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5.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二) 主要义务。
  1.按时保质地完成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2.任期内至少完成一项内部控制有关课题,并按时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
  3.对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并定期反馈内部控制标准研究和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4.不得以咨询专家名义招揽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业务;
  5.按照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三、选聘程序
  (一) 自我推荐。有意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请如实填写《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附件1)和《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课题申请书》(附件2),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学位、执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以及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专业胜任能力证明材料等,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
  (二) 所在单位审核。请所在单位予以审核把关,并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中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各单位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两人。
  (三) 财政部审定。我部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择优聘任。对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我部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聘期两年,可续聘。
  第一届、第二届和第三届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有意续聘的,也应当按要求重新填报《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审定。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米传军
  联系电话:(010)6855303068552550(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邮件:michuanjun@mof.gov.cn
  附件:
  1.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
  2.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课题申请书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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