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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海峡两岸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9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6-9-2
实施时间: 2016-9-2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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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支持海峡两岸企业发展,促进贸易便利,海峡两岸海关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现就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陆海关接受台湾海关认证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为台湾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以下简称“AEO企业”),台湾海关接受大陆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大陆的AEO企业。
  二、大陆海关和台湾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减少进口货物单证审核;适用较低进口货物查验率;进口货物优先办理通关手续;设立海关AEO联络员;非常时期优先处置。
  三、试点海关。
  大陆参与试点的海关为南京、福州、厦门海关。
  台湾参与试点的海关为高雄、基隆海关。
  四、试点企业。
  大陆参与试点的企业为高级认证企业,具体范围为:从大陆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高雄、基隆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南京、福州、厦门口岸启运)所涉及的高级认证企业。
  台湾参与试点的企业为安全认证优质企业,具体范围为:从台湾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南京、福州、厦门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高雄、基隆口岸启运)所涉及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
  五、大陆AEO企业向台湾试点海关出口货物时,应将其AEO编码(AEO+在大陆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和企业名称通报给台湾进口商。台湾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向台湾海关申报时,按照要求录入大陆AEO企业有关信息。台湾海关在有关AEO信息对碰一致后,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六、大陆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向大陆试点海关申报从台湾AEO企业进口的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写台湾海关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TW”(英文半角大写)+“9位AEO企业编码”+“>”(英文半角)。例如,台湾海关AEO企业编码为:123456789,则填写:“AEO< TW 123456789>”。大陆海关在有关AEO信息对碰一致后,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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