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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6]32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6-7-22
实施时间: 2016-7-25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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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和相关市场参与人: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于2016年6月27日发布了《有关在证券市场实施收市竞价交易时段之修订》,拟于2016年7月25日正式实施收市竞价交易。此外,根据联交所有关市场通告,联交所拟于今年8月进一步推出市场波动调节机制。
  为配合联交所实施交易机制调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的通知》,现对《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同步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在有关风险提示条款中相应补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并增加提示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申报价格限制的风险,主要涉及对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的修订和补充;
  二、增加有关市场波动调节机制下买卖申报价格限制的风险提示,主要涉及对第十三条的修订和补充;
  三、根据港股通投资者参与股票发行人供股、公开配售的现有安排,更新有关风险提示的表述,主要涉及对第十九条的修订。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证券公司应相应更新《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对于新申请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充分告知其有关风险,并要求其签署包含修订后必备条款的风险揭示书;对于已经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补充揭示相关风险。其中,有关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风险提示,应在联交所正式发布关于实施该机制的规则修订后,在风险揭示书中增加对应内容。
  特此通知。
  附件: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16年第一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16年第一次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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