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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请组织申报  “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办高技[2016]1919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26
实施时间: 2016-8-26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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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的通知》(发改高技[2015]1303号)和《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着力提高“互联网+”领域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实施“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构建“互联网+”领域创新网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总体思路
  围绕落实“互联网+”行动,以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着力点,按照坚持问题导向、融合发展、全面提升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领域技术创新平台,构建支撑“互联网+”行动实施的创新网络,加快“互联网+”融合技术率先在相关领域的深度应用,为推动我国新经济发展汇聚新动能。
  二、专项目标
  未来2-3年,建成一批“互联网+”领域创新平台,为“互联网+”领域相关技术创新提供支撑和服务。以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着力点,通过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领域的技术创新平台,集聚整合创新资源,加强产学研用结合,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并实现产业化,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动力支撑。
  三、专项建设内容和重点
  (一)促进传统行业融合互联网
  1.智能化协同制造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制造业智能化程度不高、系统集成能力不足等问题,建设智能化协同制造技术及应用创新平台,支撑开展工业控制系统、感知伺服系统、工业软件和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等技术的研发和工程化,实现交互式生产技术的联网和互相通信(CPS),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申报单位需具备系统集成开发能力,且深度参与制造业数字化工厂、智能制造等示范项目。
  2.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农产品流通环节信息化程度不高、追溯信息管理系统不健全等问题,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技术及应用创新平台,支撑开展农产品追溯编码与产品标识、供应链信息快速采集、质量安全检测、农副产品关键质量信息实时监测、质量智能决策与预警、溯源数据交换与查询、大规模数据处理及查询等技术的研发和工程化,实现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与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融合,提升农副产品在流通环节中的信息化水平。申报单位需具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和大规模农产品在线数据、物流信息资源。
  3.物流信息互通共享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物流信息互联互通不足、物流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建设物流信息互通共享技术及应用创新平台,支撑开展企业间物流信息交互、通用接口、数据传输等技术的研发和工程化,实现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等物联网感知与大数据等技术在物流系统中的应用,完善物流信息交换开放标准体系,整合仓储、运输和配送信息,促进物流信息的互联互通。申报单位需具备大规模信息化物流配送及管理系统。
  4.互联网医疗救治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医疗救治资源分布不均、获取便利性不高等问题,建设互联网医疗救治技术及应用创新平台,支撑开展重大疾病的远程急救及移动急救模式、高危人群疾病智能预警及干预、心脑血管病联合救治等技术的研发和工程化,实现人工智能、数据挖掘、虚拟现实等技术在互联网医疗救治领域的应用,提高我国医疗机构对重大疾病的防控能力和危急重症救治水平。申报单位需具有丰富的医疗信息资源和大规模远程医疗应用经验,承担过国家级远程医疗相关项目。
  5.互联网教育关键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教育资源供给与适应性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建设互联网教育关键技术及应用创新平台,支撑开展远程交互互动与传输系统、知识建模与分析、虚拟课堂、系统化教育治理等技术的研发和工程化,实现优质教学内容线上线下对接、高沉浸感多模态互动远程教育、优质灵活个性化教育服务模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教育公平、教育质量提升和学生个性化发展。申报单位需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方面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有丰富的应用推广经验。
  (二)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
  1.深度学习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人工智能基础支撑能力不足等问题,建设深度学习技术及应用创新平台,支撑开展大规模密集型计算、海量数据训练、计算机视听觉、生物特征识别、复杂环境感知、新型人机交互、机器翻译等技术的研发和工程化,提升我国深度学习算法综合运用能力。申报单位须具备多类型、大规模海量数据处理能力。
  2.类脑智能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脑认知和类脑信息处理能力较为薄弱等问题,建设类脑智能技术及应用创新平台,支撑开展类脑计算系统、类脑信息处理、多模态感知、自主学习、认知脑模拟、类脑多模态信息处理、脑神经计算、基于神经网络的类脑机器人、面向类脑智能的核心芯片和操作系统等技术的研发和工程化,提升我国类脑智能领域的认知和研发水平。申报单位须具备脑科学知识引擎和类脑智能原理研究能力。
  3.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用户体验不佳等问题,建设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技术及应用创新平台,支撑开展内容拍摄、数据建模、传感器、触觉反馈、新型显示、图像处理、环绕声、(超)高清晰度高处理性能终端、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测试等技术的研发和工程化,实现对行业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申报单位需具备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产品集成研发和产业化能力,并在体育直播、军事、教育等领域取得应用。
  四、具体要求
  (一)请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
  (二)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好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写和备案工作(暂不需提供落实环评、节能、土地等建设条件的相关文件),并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同一法人单位可选择其中1个实验室方向进行申报;同一主管部门对同一实验室方向,择优选择1个项目单位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申请单位应承诺予以配套资金或政策支持,保障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所需费用,促进相关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三)为构建创新网络,申报单位需承诺,若通过评审成为以上“互联网+”领域创新平台的承担单位,将参与构建创新网络,以加强创新平台之间的协同。
  (四)项目申报方案需充分体现产学研用等单位的紧密结合,并进行多个单位实质性联合共建(联合共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建设内容和地点应相对集中;鼓励工程实验室建立技术成果应用示范基地,优先支持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具有全国性示范效应平台建设。
  (五)该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原则上将通过竞争择优确定(原则上支持本领域排名第一的单位),鼓励由企业牵头承担实验室相关建设任务;优先支持该批国家工程实验室承担国家“互联网+”行动的相关任务和项目。
  (六)请主管部门在2016年10月10日前,将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2份报送我委(双面打印);同时请提供电子文本和有关附件等材料。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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