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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商标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河南巩义等省直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文文号: 工商标字[2015]7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15-1-13
实施时间: 2015-1-13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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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送来的《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省省直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进行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
  鉴于河南省委、省政府已确定巩义、兰考、汝州、滑县、长垣、邓州、永城、固始、鹿邑、新蔡等10个省直管县(市)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辖市政府行使和省政府及其部门下放给省辖市政府及其部门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并综合考虑河南省商标工作实际情况,可视为巩义、兰考、汝州、滑县、长垣、邓州、永城、固始、鹿邑、新蔡等10个河南省直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对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进行管辖,由此引发的行政复议则可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工商总局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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