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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商标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授予共青城等江西省直管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管辖权限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工商标字[2015]135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15-8-24
实施时间: 2015-8-24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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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授予省直管县(市)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管辖权的请示》(赣工商商标字〔2015〕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江西省委、省政府已明确赋予共青城等6个县(市)行使与设区市相同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并综合考虑江西省商标工作实际情况,可视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鄱阳县、安福县、南城县等6个江西省直管县(市)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对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进行管辖。
  工商总局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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