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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授予浏阳市等湖南省直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管辖权限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工商标字[2015]2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15-12-14
实施时间: 2015-12-14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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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工商总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授予省直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管辖权限的请示》(湘工商标字〔2015〕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湖南省委、省政府已明确赋予浏阳等13个县(市)行使与设区市相同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并综合考虑湖南省商标工作实际情况,可视浏阳市、耒阳市、茶陵县、湘乡市、武冈市、平江县、石门县、慈利县、安化县、宜章县、蓝山县、溆浦县、新化县等13个湖南省直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对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进行管辖。
  工商总局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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