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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授予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驰名商标管辖权限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工商标字[2016]15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16-8-1
实施时间: 2016-8-1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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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送来的《福建省工商局关于申请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驰名商标立案权限的请示》(闽工商标〔2016〕1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福建省委、福建省人大、福建省政府已明确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使与设区市相同的经济社会管理权,并综合考虑福建省商标工作实际情况,可视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对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进行管辖。
  工商总局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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