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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社[2016]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5-9
实施时间: 2016-5-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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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湖南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9日
  附件
  湖南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地方以及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开、突出重点、严格审批、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3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经绩效评估后按新设专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专项经费保障机制。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需方补助、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十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等,统筹考虑地区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情况确定。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主要根据各地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中央、省定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对各地的补助金额。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下达的财政补助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在收到中央指标文30日内以指标文件下达。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在30日内将资金下达本级项目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在30日内下达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遵循“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各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财务制度,项目单位应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定项目绩效管理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先由市州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自评,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对项目单位的自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或抽查考核,大力推进第三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并在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对各地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或个人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并在三年内停止该单位项目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各公共卫生专项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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