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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湖南省会计学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会[2016]1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6-22
实施时间: 2016-6-22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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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会计学会各分会、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有关高校等单位:
  为进一步繁荣我省会计理论,充分调动和发挥会计工作者开展课题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会计科研服务会计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会计科研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湖南省会计学会联合制定了《湖南省会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会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湖南省会计学会
  2016年6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会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我省会计理论,充分调动和发挥会计工作者开展课题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会计科研服务会计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会计科研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课题研究质量,为我省会计改革与实践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湖南省会计学会联合成立湖南省会计科研课题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课题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会计课题研究;课题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湖南省会计学会秘书处,具体承担组织会计科研课题专家遴选、选题确定、立项评审、中期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价和成果运用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课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课题管理需要,多种渠道遴选会计理论与实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课题立项评审、中期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课题研究质量。在评审过程中,实行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确保专家公平公正参与课题评审。
  第四条 湖南省会计科研课题研究实行项目制管理,设置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课题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课题管理委员会根据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会计理论、会计改革与发展的现状,每年确定若干个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对通过专家评审获得立项的科研课题,由省财政给予经费资助。
  第五条 湖南省会计科研课题研究遵循“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事后奖励”的原则,着力解决我省当前会计改革与理论研究中出现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理论性研究,形成一批有价值的科研成果,为我省会计改革与发展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
  第二章 选题和申请
  第六条 课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及会计改革的重大问题和需要,提出年度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重点。经课题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湖南省会计科研课题申报指南,并在“湖南会计信息网”公开。
  第七条 湖南省会计科研课题申报对象主要为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会计学会各分会、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有会计科研能力的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会计科负责本地区的申报组织工作,省属相关单位可直接向课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 申报课题应具备的条件:
  (一)课题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二)课题组在成员数量和专业结构上符合申报课题研究的要求,有相应实际工作部门经验丰富的专家参加课题研究;
  (三)课题承担单位为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湖南省会计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课题立项申请书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须对课题立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研究工作签署信誉担保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5月15日前统一邮寄或送达课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鉴于2016年会计科研课题工作已启动,各申报单位请于2016年7月31日前向课题管理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
  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条 课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课题申报材料后,先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要求的课题,再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的研究内容、工作方案、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课题管理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告课题管理委员会,最后由课题管理委员会按专家评审分数择优立项,获得立项的课题将在“湖南会计信息网”公示。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湖南省会计学会委托课题申报单位承担研究任务,并签订《湖南省会计科研课题合同书》(附件2),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课题立项后,将指定专人作为课题跟踪管理责任人,负责与课题联络人对接,定期跟踪课题研究情况,确保课题按计划进行。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课题申报、组织实施、验收等环节的相关职责,及时组织和认真开展立项课题研究工作,并确定专人作为课题联络人,督促联络人向课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课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立课题跟踪管理制度,实施课题全过程管理,如实记录课题立项审批、专家评审、资金安排和拨付、实施、评价等核心环节信息,实现对课题研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团队等作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课题的,须由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课题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
  第五章 经费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科研课题资助经费原则上重点课题每项不超过5万元,一般课题每项不超过2万元。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一次预算、两次拨付、专项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即课题批准立项后拨付40%,剩余60%在课题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验收不合格者,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
  课题资助经费由省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给课题承担单位,由单位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并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视课题研究进度支付给课题组。课题资助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完成后,若有节余,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会计科研相关支出。课题资助经费使用应主动接受课题管理委员会、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由课题负责人按课题立项申请书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与课题组成员商议开支。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违反财政财务等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和超范围列支,不得用于与本课题研究无关的支出;课题承担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资助经费开支使用的主要范围为: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等。
  第六章 验收和结题
  第十七条 课题申报单位应按科研课题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课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课题研究成果和鉴定验收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由课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结题。
  重点课题验收需提交的研究成果为: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期刊公开发表一篇以上高水准论文、完成2万字左右的研究报告、5000字左右的《成果要报》。
  一般课题验收需提交的研究成果为:一篇1万字左右的研究报告、5000字左右的《成果要报》。
  第十八条 课题验收主要内容:
  1.项目研究成果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关于成果设计的预期要求;
  2.项目成果是否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
  3.项目成果的观点、方法和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
  4.项目成果所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及时和完整;
  5.项目成果是否符合实际,对策建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较大应用价值等。
  第十九条 对于专家组验收认为达不到结题要求的课题,允许课题组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再向课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重新验收;专家组认定仍不合格的课题,撤销其实施该项目资格;对于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由湖南省会计学会报经课题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以正式文件对外发布,同时在“湖南会计信息网”公示,并颁发《湖南省会计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课题管理委员会组织对会计科研课题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课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申报课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研究计划和内容,自行中止、无故延长课题研究期限或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或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由课题管理委员会决定课题责任人2-4年内不得申请本课题研究项目。
  第二十二条 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成果转化和推介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会计科研课题成果是会计实践与理论研究的智慧结晶,应积极推介和转化应用,服务财会事业发展。优秀课题成果将代表我省参加中国会计学会优秀科研课题评选,推荐参加省社科界科研成果评选,报省财政厅、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有关部门领导参阅,并在《湖南会计》报等媒体刊发宣传推介。课题成果将择优汇编成册,在全省会计界推广。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会计科研课题成果将作为湖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和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对获得财政部表扬、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评价或在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中被采用的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管理委员会将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凡涉及保密范畴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课题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验收后的课题研究成果,归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湖南省会计学会使用,成果公开发表或出版时须在醒目位置注明“×××年度湖南省会计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的字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会计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
  2、湖南省会计科研课题合同书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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