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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6]2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8-9
实施时间: 2016-8-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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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财办税[2016]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专项检查的部署和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制,抓紧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自查自纠专项检查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财政、价格、发改、经信、民政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安排、认真实施。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注重与我省前期收费清理改革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检查等工作的衔接和结合,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地、各部门要对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进行总结,各县(市、区)要于8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设区市汇总,各设区市、各部门于8月12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电子稿一并报送),并抄送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物价局。
  三、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物价局将组成重点抽查小组,对部分地区或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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