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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通告
发文文号: 大地税告[2016]1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8-19
实施时间: 2016-10-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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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扩大个人所得税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现就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报范围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扣缴义务人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注销前对注销当月扣缴税款进行申报。
  二、关于申报基础信息
  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初次扣缴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所述个人的基础信息。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扣缴申报时,将变更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相关要求
  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请于8月31日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请于9月30日前通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dl-l-tax.gov.cn)办税服务模块中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下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V2.0.066安装包(大连地区多企业地税版),10月1日起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附件: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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