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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政发[2016]7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8-11
实施时间: 2016-8-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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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重要作用。我省自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完善机制,城乡一体。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坚持加大投入,突出重点。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有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创新管理,推进改革。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有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区分革命老区和民族、边疆、贫困地区,农村和城镇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和省级、州市级、县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央统一确定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三)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重点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主要由各州、市建立,省财政视各州、市工作开展情况予以奖补。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将继续对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县级政府要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五)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免学杂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同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有关项目,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同时,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奖补政策。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继续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措施。
  五、经费补助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
  (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免教科书经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90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中央将承担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所需经费,并适时提高补助标准。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二)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根据中央核定标准,我省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照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公用经费由中央、省和各州、市、县、区按照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

  此分担比例自2017年开始执行。
  (三)城乡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实现“全覆盖”,补助标准按照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补助。对迪庆州藏区学生,按照高原农牧民子女补助标准进行补助;8个人口较少民族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落实好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每生每年2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生活费由中央、省和各州、市、县、区按照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

  注:迪庆州由中央财政按照藏区标准直接进行补助,省和迪庆不再安排配套资金。
  此分担比例自2017年开始执行。
  (四)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5∶5比例分担。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二)优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各地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关爱。
  (三)确保资金落实,强化绩效管理。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级政府要加强县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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