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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府办函[2016]16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5
实施时间: 2016-8-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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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5日
  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总结推广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措施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进一步优化扶持形式和手段,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扶持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扣全省实施大扶贫和大数据两大战略行动,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产业发展为根本,重点聚焦原材料精深加工“四个一体化”、特色轻工业“五张名片”、五大新兴产业等优势行业领域,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活跃市场、涵养税源、吸纳就业、调整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构建和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着力推进微型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为全省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和定向扶持相结合,健全完善机制、创新扶持方式、精准落实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加快构建覆盖微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扶持体系。每年“3个15万元”扶持措施惠及2万户以上微型企业,带动就业达10万人以上,逐年提升微型企业数量、体量和质量,加快提高微型企业出生率、存活率和成长率。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壮大一批发展前景好、行业分布均衡、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领军型微型企业,促进全社会企业家精神和工匠氛围更加浓厚,培育形成更多促进经济发展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极,全力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扶持新增一批。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扶持精准度,通过工商登记、产业扶持、技术培训等多个导向,分类引导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户、残疾人等创业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创业就业,实现“扶持一人、带动一批”倍增效应。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主、社会支持的协同创业孵化机制,着力做大市场主体增量,助推民营经济增速加快、质量提升、结构趋优,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
  (二)重点培育壮大一批。每年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微型企业,重点开展领军创新转型试点,结合“双培育”、“双服务”行动实行“一企一策”和定制化联系帮扶,推进科技研发、专业知识、工匠技能合作共享,建立科技型微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发起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多元化微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结合各县(区)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特点,集中支持打造具有本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县级重点扶持产业。
  (三)推动转型升级一批。重点支持和引导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完善企业标准、优化研发平台、培育壮大品牌。推动微型企业商业模式和发展模式创新,开展专利消零和专利强企行动,加快关键技术突破和产品创新,实现微型企业由传统业态向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延伸覆盖。用好“5个100工程”、“1+7”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等优势载体资源,支持开展优先进驻,允许试点开展“一照多址”经营,支持创新项目、融资对接、人才引进,建立达标奖励制度,促进微型企业加快扩张或裂变式发展。
  (四)实施整合转化一批。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存量分析,分类指导有发展前景、经营能力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转化为公司制企业。对使用“字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化为企业的,优先保障继续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对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可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再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转化前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引进战略合作者,实行强强联合,加快整合转化为规模以上企业。
  四、支持政策
  (一)创办扶持。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印发实施后创办,且在申请享受扶持政策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实际投资10万元以上,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并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
  (二)财政支持。继续做好扶持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预算、分配和清算工作。遵循“成熟一户、扶持一户”的原则,纳入“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的微型企业(已享受扶持措施的微型企业除外),每户按5万元以内(含贷款风险补偿金)给予投资直接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7︰1︰2的比例分担。支持各地采用招标形式确定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实施微型企业两年免费代账服务,资金由县级具体承担。
  (三)金融支持。进一步优化“黔微贷”等专业金融服务产品,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微型企业贷款户数与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其中每个贷款年度新增微型企业贷款达30亿元以上。大力支持保险业发挥融资增信功能,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鼓励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用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加快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贷条件的,可优先申请并享受贴息优惠。
  (四)税费减免。新纳入“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或2015年12月31日前纳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增量部分,给予连续3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税收贡献激励。切实落实好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等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减税降费具体措施,确保微型企业特别是“双创”企业税负总体上只减不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健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落实县级评审机构及工作职责,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作为重点纳入各地政府督查范围和绩效管理体系。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能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订工作方案,倒排时间工期,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牵头职责,工业主管部门具体协助,各地各部门全力配合抓好落实。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我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在人、财、物上给予必要保障。
  (二)突出宣传发动。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核心精神的宣传解释,充分运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加大对地方微型企业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创业创新意识。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扶持政策和重点工作的常识性、普及性宣传,制作发放微型企业“明白卡”,强化对微型企业创办标准、扶持流程、优惠政策特别是“3个15万元”扶持措施的宣贯力度,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发展。
  (三)强化督促检查。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赴各地开展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精准整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改进和提高创办扶持服务质量。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督查检查,采取定期报告、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不同形式,切实增强看齐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环境,及时总结复制推广经验做法,重大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四)抓好组织实施。全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年度指标作为指导性指标,以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为单位进行切块确定,各县(市、区、特区)指标由所在市(州)进行统筹确定。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责任、优化工作形式、实化执行手段,确保政策落地、目标落实。
  附件: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措施工作规范附件
  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措施工作规范
  一、申请条件
  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二)企业实际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
  (三)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
  (四)企业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于《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印发实施后设立登记,且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此前已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措施的除外);
  (五)不属于禁止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
  二、受理初审
  (一)微型企业向县级微企办提交申请,县级微企办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微型企业所在地指定辖区工商(市场监管)分局或乡镇(办事处)已设立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进行初审。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微型企业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应向承贷银行提交申请,并由承贷银行进行初审。
  (二)凡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特区),县级微企办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微型企业所在地指定辖区工商(市场监管)分局或乡镇(办事处)已设立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进行初审。
  (三)微型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
  2.投资证明(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除投资者外人员的劳动合同;
  5.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需核验原件);
  (2)近3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3)申报的主营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要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四)初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微型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按照“一户一核”方式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微型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县级微企办。
  三、评审流程
  (一)县级微企办收到推荐意见后,对推荐的微型企业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后将申请资料及推荐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应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含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微型企业进行评审。
  (二)县级微企办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在评审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预先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可召开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三)评审委员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微型企业提交的资料及相关部门推荐意见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1.重点扶持范围。
  (1)重点扶持行业。重点扶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医药养生产业、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及文化旅游业、新型建筑建材业、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特色食品、民族手工艺品、茶叶、天然饮用水等新兴产业。
  (2)重点扶持人群。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地区贫困户、残疾人6类重点创业群体创办的微型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扶持。
  (3)市、县两级政府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确定2—3个特色产业为重点扶持行业。
  (4)入驻“5个100工程”区域及各类孵化园、产业园、众创空间的微型企业纳入优先扶持范围。
  2.禁止扶持范围。
  (1)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
  (2)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微型企业。
  3.择优原则。
  依据当期扶持指导计划,以重点扶持范围为主,创业群体、就业人数、行业质量、营业规模、发展前景等指标为重要参考因素,进行量化式择优遴选。
  (四)县级微企办在评审形成决定后,应将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五)申请扶持的微型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伪造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举报查实,评审委员会应当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应当撤销扶持资格。
  四、政策兑现
  (一)财政资金补助。由县级微企办每月汇总已通过评审的微型企业名册(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开户行、账户、补助额度等),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二)税收贡献激励。由县级微企办按年度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县级税务部门,县级税务部门完成税收贡献激励审核工作并制定清册后,由县级微企办会同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会审后兑现。具体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
  (三)银行贷款支持。对单独申请贷款支持的重点扶持行业微型企业,县级微企办按月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根据名册进行客户认定,按照贷款管理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投放,完成贷款情况及时反馈微企办。
  五、监督管理
  (一)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获得的财政资金补助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用于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二)各县(市、区、特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自2017年起每年根据企业注册号随机摇号,抽取3%—5%比例的上一年度发生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微型企业,对其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工作主要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对微型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补助,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补助或恶意逃避行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微型企业的违法(失信)行为,及时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并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六、变更注销
  (一)2016年1月1日后获得扶持的微型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原则上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
  (二)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扶持的微型企业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供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审计报告结论作出是否同意办理注销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各县(市、区、特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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