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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办发[2016]6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19
实施时间: 2016-8-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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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和规范我省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清理登记落户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人口登记管理的基础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措施,全面解决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一)摸清底数。各地要全面排查梳理本地符合《意见》规定的八类无户口人员(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底数及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为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奠定基础。
  (二)分类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分类研究提出切实可行办法,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对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相关材料真实有效、手续齐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并于一个月内通报卫生计生部门;对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公安部门要根据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和相关材料,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对其他无户口人员,公安部门要凭相关证明材料,依法按程序及时办理户口登记。
  (三)广泛宣传。各地要广泛宣传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公开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对群众办理户口登记中相关证明材料不齐的,公安部门要一次性告知群众需完备的所有证明材料。
  (四)部门联动。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形成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工作合力,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要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完善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政策措施统筹考虑、协同推进。教育部门要保障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必要时可以先办理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卫生计生部门要向各地提供足额的《出生医学证明》,确保及时向新生婴儿依法出具证明材料。公安厅要会同民政厅、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全面清理核查死亡应销未销户口人员
  当前,受各种因素影响,我省一些地方群众不主动申报甚至隐瞒家庭成员死亡的问题较为突出,全省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数量较大,造成我省户籍人口基础统计数据不准确。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无户口人员清理登记,全面清理核查本地死亡应销未销户口人员。
  (一)全面清理。公安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发动基层组织、相关单位和广大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和方法,共同对应销未销户口的死亡人员进行清理核查,确保信息准确、不留死角。
  (二)及时注销。对调查核实确系死亡未注销户口的,公安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和村(居)委会到死亡人员户口登记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的,公安部门可以凭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民警的调查材料,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三)突出重点。各地要以本地高龄人员为重点,逐一入户调查或通过其他途径调查其现实状况,对确系死亡人员的,按规定注销户口;对健在人员仍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要全部办证,对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的老人,公安部门要主动上门提供办证服务。
  (四)建立机制。各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死亡人员丧葬补贴时要将死亡人员信息通报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要向公安部门通报年度火化死亡人员情况,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掌握并向公安、民政部门通报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情况,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死亡注销户口人员情况通报上述相关部门,坚决防止出现“吃空饷”、骗领冒领养老金和补贴等问题,确保户籍人口数据及时、准确、鲜活。
  三、扎实做好实有人口、流出流入人口信息采集登记
  人口信息采集登记是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支撑。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公安综合信息系统为依托,以“一标三实”信息采集、户籍和实有人口信息清理登记为载体,切实做好本地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和流出流入人口信息清理登记工作。
  (一)构建体系。各地要建立健全党政主导、公安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工作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相关单位和网格员、协管员等相关社会力量作用,共同做好本地实有人口、流出流入人口信息登记核实工作。
  (二)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运用《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及其他人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居住证制度实施,加大宣传发动和执法管理力度,确保相关部门(单位)和流动人口支持配合人口清理和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引导群众主动申报居住从业信息。
  (三)全面登记。各地要坚持上门采集和自主申报相结合,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手机软件等多种途径,及时、准确对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人口进行采集登记,切实掌握本地实有人口、流入人口的数量和居住、就业等情况。将本地户籍人口登记情况与实有人口登记情况进行比对,对户籍在本地、但长期在外地务工经商的流出人口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全面查清流出人口实际居住地等基本信息。
  (四)健全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资源整合、信息互通、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人口信息登记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公安厅要以公安综合信息系统为依托,建立全省人口基础信息综合平台,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教育、司法、统计等部门(单位)的信息资源,共同做好实有人口和流出流入人口信息登记工作,实现资源融合、信息共享、综合应用,全面摸清我省人口实际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实现从以户籍人口为主的静态管理向以实有人口为主的动态管理转变。
  四、统一规范地址信息编制管理
  地址信息编制管理是人口登记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地对户口登记地址及其他地址信息进行了全面编制规范和采录。但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各地新建改建区域地址信息编制管理不及时、不标准、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政府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效能。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要求,加快推进地址信息编制管理统一规范。
  (一)及时编制。各地要坚持党委政府主导,公安、民政部门协作配合,按照“行政区划+街(路)巷+门(楼)牌+楼(栋)号+单元号+楼层号+户号”七段式标准规范要求,及时、准确编制采集户口登记地址及其他地址信息,并录入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维护,建立完整、动态、鲜活的地址信息库。对因拆迁改建等原因造成地址信息不规范和重、错、漏的,要及时纠正、重新规范编制。
  (二)全面规范。对新登记的地址信息,公安部门要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准确填写,不得随意填写、更改地址信息。已登记的不规范、不标准的户口登记地址及其他地址信息,应在办理户政业务中逐步全面规范。民政、公安部门要依据新编制更新的地址信息,及时制作门楼牌号并安装上墙。
  (三)共享使用。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标准、规范的户口登记地址及其他地址信息数据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相关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社会管理事务中,要引用使用标准化地址信息,规范地址信息填写,尽快实现政府部门间在办理各类行政社会事务中对地址信息填写登记的同一性。
  五、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
  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服务新型城镇化的重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
  (一)细化政策措施。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细化和出台本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落实全省除成都市外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的要求,确保进城落户“零门槛”、公共服务同保障,充分吸引广大农业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加快提升我省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二)突出重点群体。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举措,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在城镇落户问题。鼓励已经在城镇购房的农业人口办理户口迁移,并可根据购房价格按比例给予一定的落户补助;鼓励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城镇居民集体户;全面放开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城镇落户限制。
  (三)规范财政供养人员户口登记。各地要对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的户口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发现上述人员户口登记仍在其原籍地农村且户口类别为农业户口的,要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户籍迁移,将其户口从原籍地农村迁移到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凡农业户口类别人员被招录聘为上述人员的,一律督促其按规定在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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