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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16]19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19
实施时间: 2016-8-19
失效时间: 2019-8-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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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9日
  海南省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为加快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琼府[2015]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以及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的市县。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二条 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招商活动,吸引省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落户我省。省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落户我省,按照《海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引进行业龙头企业”的有关规定实施奖励。
  第三条 培育壮大本省电子商务平台。支持我省现有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支持龙头企业依托我省优势产业建立行业垂直自营电子商务平台;支持龙头企业依托我省免税物流园区、临空物流园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对网上年度交易额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我省电子商务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75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与本省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B2B(企业对企业)网上年度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企业对消费者)网上年度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平台服务费补助。
  第四条 促进海南产品上网销售。支持我省企业上网销售海南农副产品、特色工艺美术品和旅游产品。对在我省注册、B2C(企业对消费者)网上年度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B(企业对企业)网上年度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按网上交易额的2%,给予销售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支持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和完善县(区)、乡(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县(区)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完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农村电子商务知识普及和创业就业辅导等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机制。对经过评定的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市县(区),每个给予600万元的支持,用于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农产品上行物流补贴、网货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对在建档贫困村建立电子商务服务站的,每个给予3万元的补贴。
  第六条 实施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工程。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省内大学、高等职业院校合作,建立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开展专门针对政府人员和电商转型企业人员的电商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针对省内创业群体、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创业培训。对经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实训基地,根据培训规模和效果,给予场地租金及相关运营费用的补贴,单个单位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发挥电子商务行业组织作用。支持电子商务协会、网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开展电子商务相关活动,营造我省电子商务良好发展氛围。每年对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海南组织开展的电子商务论坛、创业大赛、创业辅导等活动,按照其举办规模和招商效果,经申报、审核确定后,给予活动实际支出经费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资金管理。年度奖励扶持资金从我省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安排,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总额不得突破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如有突破,按统一比例予以折算。项目的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由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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