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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谈话提醒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会协[2016]5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6-8-22
实施时间: 2016-8-22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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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谈话提醒办法》(见附件)已经省注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谈话提醒办法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8月22日
  附件: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谈话提醒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对会员尚不构成惩戒条件的违规行为实施谈话提醒,适用本办法。
  省注协对会员进行的风险提示,也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在省注协注册的团体会员和个人执业会员。
  第三条 谈话提醒为非惩戒性行业自律行为,遵循客观公正原则,落实风险导向监管工作理念要求,强化事前事中监控,对当事人存在的问题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预防教育,督促其纠正或预防违规行为。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约谈的会员。
  第四条 谈话提醒方式包括书面约谈和当面约谈。
  第二章 谈话提醒的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会员存在《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但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由省注协进行谈话提醒。
  第六条 对相关会员涉及公众关切问题和行业发展热点问题可能存在相关审计风险的,由省注协进行谈话提醒。
  第七条 当面约谈的,省注协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谈话时间、地点、事由、要求等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省注协请假并说明理由,并预约约谈时间。
  省注协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谈话提醒,并对谈话提醒内容予以记录。谈话结束时,参加谈话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
  第八条 书面约谈以文件形式下发相关会员或在行业内公开。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谈话提醒的有关要求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注协。
  第十条 省注协应当将谈话记录及当事人的整改报告等材料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参加谈话提醒的人员应当对谈话提醒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如下行为的,按《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规定给予行业惩戒:
  (一)拒绝约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如实陈述或故意隐瞒的;
  (三)约谈后拒绝整改的;
  (四)同一问题一年内被约谈2次或以上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省注协可委托市注协组织对辖区内会员进行谈话提醒。
  第十四条 市注协对辖区内会员进行谈话提醒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注协2002年发布的《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苏会协〔2002〕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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