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注协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会协[2016]5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6-8-22
实施时间: 2016-8-22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4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见附件)已经省注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8月22日
  附件: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对会员的行业自律惩戒,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净化行业执业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委员的组成及其条件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省注协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注册会计师行业和省、市注协以及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为5年,可连任。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社会声誉;
  (二)注册会计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并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惩戒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免职。
  对不能履行委员会委员职责的委员,省注协不再推荐下届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经费保障
  第八条 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注协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包括与各委员的联络、会议与活动资料的准备、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印发等。
  第九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由省注协统一安排,费用在会费收入中列支。
  第四章 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职责和权限包括:
  (一)对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作出惩戒;
  (二)对人民来信来访专案调查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作出惩戒;
  (三)对违反省注协行业自律管理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作出惩戒。
  (四)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财政厅交办并查实的其他需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作出惩戒的事项。
  第五章 工作规则和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采用集中会议方式。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会议主持人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惩戒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二条 负责检查调查的人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第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第十四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各委员。秘书处应当在惩戒会议召开前,将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第十五条 出席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委员认为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对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省注协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出席惩戒会议,对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不得有与惩戒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