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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会协[2016]5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6-8-22
实施时间: 2016-8-22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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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见附件)已经省注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8月22日
  附件: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规范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发挥委员会职能作用,保证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申诉处理与维权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维护会员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处理会员对省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自律惩戒决定的异议事项。
  第三条 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 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奇数委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由省注协个人会员,机关或相关部门代表,相关行业专家、学者担任,其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为注册会计师。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担任委员,入会时间应累计在5年以上,其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入会时间应连续在5年以上,委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并在行业内具有较好信誉;
  (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会委员应熟悉注册会计师相关专业知识,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深造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三)在机关或相关部门从事与注册会计师有关的工作;
  (四)非省注协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费用开支由省注协支付。对外维权个案费用由申请人(当事人)承担。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职责和权限包括:
  (一)审议有关申诉与维权管理方面的制度和办法;
  (二)受理、承办行业内申诉与维权事项;
  (三)对会员申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四)办理全省行业内的维权事项,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支持;组织有关法律专家、行业专家对专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五)研究探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提出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六)省注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 省注协秘书处受理有关申诉和维权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整理后提交委员会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 申诉与维权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绳,对会员不服省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自律惩戒决定而提出申诉的事项,委员会应重点就申诉事宜涉及的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程序是否完备;
  (二)问题表述是否清楚;
  (三)事实依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的条款是否准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当以召开现场会议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远程通讯或信函等方式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才能召开。
  (二)会议日期由省注协秘书处提前商主任委员确定。
  会期确定后,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委员会委员,并将有关会议议案和材料一并送达。不能如期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向主任委员请假并报秘书处备案。
  (三)委员会可要求申诉或维权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
  (四)省注协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列席委员会会议。
  (五)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相关工作,在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参会委员应对所有议案逐一进行表决。在以现场和远程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时,参会委员还应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沟通。
  (六)委员会会议临时增加会议议题,须经到会过半数委员同意。
  (七)委员会会议决议须经参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签字方能生效。
  (八)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由协会秘书处制发文件并送达当事人。
  (九)委员会活动应当有记录,所有会议决议、资料等,均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 申诉与维权事项的办理流程:
  (一)协会秘书处受理、登记行业申诉与维权事项;
  (二)对各类事件进行初审,如确属委员会管辖范围,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提请委员会作出受理决定;
  (三)在对维权案件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及时提出援助受侵害会员的方案并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委员会按相关规定与程序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列明事实,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
  惩戒委员会对申诉处理决定书有异议的,由协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裁定。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会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当委员会委员与申诉、维权和惩戒当事人及所涉及事件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由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其他委员通过研究表决决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会议审议内容和决议形成过程等均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秉公办事。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秘书处在以下情形出现或发生一个月内,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职业道德或其他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理、行业惩戒或其他惩处;
  (二)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严重违背省注协章程、本规则或其他规定的;
  (四)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
  (五)本人自愿退出的;
  (六)省注协秘书处认为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因委员减少,导致委员人数达不到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人数时,省注协秘书处应在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取消委员资格时,同时提交增补建议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印发的《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苏会协[2014]34号附件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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