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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政发[2016]16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6-30
实施时间: 2016-6-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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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不断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到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共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全面小康。
  二、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对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残疾人,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负部分,实行全额保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实施时间:2017年1月1日起)
  (二)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逐步扩大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逐步调整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限制条件,推动各地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师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在居民健康档案中增加残疾人类别、级别、致残原因、康复情况等内容,对可康复对象提供转介、辅具借用和社区康复“直通车”等免费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局,配合单位: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残联)
  (三)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整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并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核对、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护理补贴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补贴标准根据护理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认定工作,由残联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3.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加大康复救助力度,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养护服务。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各地可给予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
  4.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风险支出。落实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各项扶持政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及精神、智力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困难的,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50%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补助范围,提高标准。推动建立残疾人补充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和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可给予一定的补助。(牵头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实施时间:2017年1月1日起)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住房长期救助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减免相关费用。对符合《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扶持救助残疾人若干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32号)文件规定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继续按规定标准执行,由建设部门统一纳入危旧房改造计划并实施改造,建立“发现一户、改造一户”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残联)
  三、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各地可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50%社保缴费补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
  (二)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规定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优先招录(聘)残疾人,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应下达按比例招录(聘)残疾人的计划。到2018年,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安置就业;其他党政机关和县区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市、县区残联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市残联残疾人干部比例达到10%以上,县区残联应安排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每年举办1次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设定或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公办医疗、康复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牵头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委办、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实施时间:2017年1月1日起)
  (三)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其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推动建立残疾人“创客空间”、残疾人实训基地、残疾人文化创意基地,积极培育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推动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可给予场地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有条件的县区,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专管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待遇可参照社区工作者标准执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予以补助。(牵头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团市委)
  (四)推进农村残疾人增收。把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其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异地搬迁等财政专项扶贫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或经济合作社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按其安置残疾人数予以奖励,可同时享受就业补助等其他政策。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牵头单位:市农办,配合单位:市残联、市农业局、市金融办)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和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培训成效与补助资金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推动和健全残疾人技能培训基地建设。用人单位招工时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费用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民政局)
  四、加快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一)增强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和优化康复资源整合与配置,建立各级医疗机构与康复机构的合作机制,实现机构间转诊转介有效对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运行模式。加强社区康复服务,在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中增加对社区康复的考核。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服务能力,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建立中高级专业人才引进激励机制,落实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入职奖补政策。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建设中强化医疗康复方面的内容。完善0-6周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牵头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教育局、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
  (二)提高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完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布局,特教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训练和生活费给予补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班)建设。规范送教上门,完善随班就读,全面推行全纳教育,探索个性化和医教结合的特教模式,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和教学质量。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到2020年,基本普及残疾少年儿童15年教育。进一步提高对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的资助水平,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由生源地县区按每人每学期不低于500元标准给予补助。鼓励特教老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制度,绩效工资分配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实施时间:2017年3月1日起)
  (三)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到2020年,市本级和三县分别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有1家以上示范性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平均每百名残疾人的康复和集中托养床位达到3张以上。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残疾人庇护机构,鼓励、扶持村(社区)建立残疾人庇护照料机构。规范服务设施管理,制定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服务与评估标准。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养老助残资源,为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料、居家安养服务。对民营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参照养老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
  (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推动无障碍环境市、县区建设,继续实施“无障碍设施进家庭”建设项目,加快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公共停车区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出入口的坡道平整覆盖率。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吸收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逐步推进各级政府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推动市、县级电视台开办手语宣传栏目,或在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或字幕。(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残联、湖州广电集团)
  (五)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各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文化惠民工程,要为残疾人参与提供便利。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配备适合残疾人的文体活动器材。残疾人集中就业、康复托养、庇护照料等场所,配备适合残疾人康复健身的文体设施和用品,并定期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对残疾人文体人才的就学、就业、创业给予优先安排和政策扶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文体人才给予奖励。到2020年,每个县区至少建成1个残疾人文体活动示范点和示范基地,残疾人社区文体活动参与率达到65%以上。(牵头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湖州广电集团)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市和县区要建立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无障碍改造、文化体育、法律维权等服务为重点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规范服务标准,健全监管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所)、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及设施。(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局、市残联、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
  (三)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活动。突出需求导向和精准服务,健全志愿助残的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积极搭建志愿助残服务平台,广泛开展助残志愿者“阳光行动”,组织干部职工、大学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残疾人服务机构、扶贫基地等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到2020年,全市助残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5000名以上。(牵头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团市委)
  (四)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县级以上广播、报刊、电视和网站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残疾人专版专栏专题,每年定期刊登播放助残公益广告。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重大节日期间,广泛开展特色主题宣传活动。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为残疾人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残联、湖州日报集团、湖州广电集团)
  六、加强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市、县区政府每年签订残疾人工作重点任务责任书。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对其年度残疾人工作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加强对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监测和评估,向社会公布结果并作为考核评价县区、部门工作和领导干部实绩的依据。健全市、县区残疾人专门协会。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完善多渠道、全方位资金筹措机制,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所需的经费。各项目资金按现有财政分担机制落实,其中湖州开发区和太湖度假区所有项目资金由市财政仍按原方式全额承担,吴兴区和南浔区除已有规定由市财政配套补贴外,其他项目资金由区财政自行承担。确保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10%以上用于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设备。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教育、公安、税务、市场监管、残联等单位之间相关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
  (三)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将残疾人权益维护纳入各级“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要政策和实施重大建设时,涉及残疾人权益的,要征询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健全市、县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严肃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残疾人信访接待制度,开通网上信访工作平台,畅通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渠道。
  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及时制定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开展检查,督促本办法的全面实施。
  市政府已有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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