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劳动报酬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劳资发[1997]8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1997-5-9
实施时间: 1997-6-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0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各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农发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北京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7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90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 (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7年6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进一步推进工资集 沪人社综发[200 2009/4/16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 闽财行[2008]17 2008/5/7
上海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 沪财企一[1998] 1998/11/3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厦地税政二[200 2000/3/22
关于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 2004/5/18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 2001/3/29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自我局负责征管的中央企业计税 津国税所[2001] 2001/3/27
关于印发《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劳部发[1995]27 1995/7/3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京劳社资发[200 2001/6/22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 黑地税函[2009] 2009/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