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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流通领域缺陷商品认定及处置的工作规范
发文文号: 粤工商消字[2016]14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6-15
实施时间: 2016-6-15
失效时间: 2020-6-15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5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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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缺陷的发现及认定职能,规范流通领域缺陷商品的认定工作,加强对缺陷商品的监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以下称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抽查检验结果开展的缺陷商品认定、公布及处置等工作。
  本规范所称质量安全标准,是指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称为强制性标准)中关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要求。
  本规范所称缺陷商品,是指通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发现的存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规定要求的商品。
  本规范所称缺陷商品的认定,是指对商品强制性标准中相关质量项目(包括商品的内在质量、标识、说明等)的规定要求是否属于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将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规定要求的商品依法确定为缺陷商品的行为。
  第三条 商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评估由负责组织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为省工商局)负责统筹。省工商局可以直接组织评估,也可根据需要委托下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四条 组织商品质量安全标准评估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下称评估机关)应组织专项工作专家组。专家组成员除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还应包括具有相应法定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消费者委员会、缺陷产品管理机构等专业技术人员,讨论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专家组人员对认定结果应予以签名确认。
  第五条 经评估认定为质量安全标准的,由省工商局负责统一建立商品质量安全标准目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或者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为属于质量安全标准的,可直接采用并列进目录,其他行政部门认定或者地方标准规定为质量安全标准的,经评估机关确认后,也可采用并列进目录。
  商品质量安全标准目录由省工商局统一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六条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中发现商品相关质量项目不符合商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的,应依法将其认定为缺陷商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对经认定为缺陷商品的,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采用通知、公告等方式责令辖区经营者立即采取停止销售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商品及警示消费者停止购买、使用等措施,并及时对该商品的供货者进行追查;供货者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报送省工商局。
  省工商局定期将本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流通领域商品抽查检验发现并认定的缺陷商品信息向缺陷商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
  第八条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上级或者本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发出责令改正的通知、公告后,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相关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对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有关缺陷服务的认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条 对商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但未发现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缺陷认定,不适用本规范。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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