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出]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和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劳险发字[1994]20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1994-6-9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5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京政发[199 4]29号)规定,现将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1986年10月1日以后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按工资总额的18%调整到19%;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按个人工资总额的2%调整到5%。
  二、乡镇企业聘用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逐步做到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不再按年龄划分。这次暂规定乡镇企业一律按每人每月120元为聘用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聘用人员个人按每月28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政字[2014]10 2014/11/19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等 吉人社联[2024] 2025/1/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1/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 闽政[2013]15号 2013/1/1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正] 深圳市人大常委 1999/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 2011/7/1
宁夏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 宁劳社发[2008] 2007/5/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养老保 闽人社办[2013] 2013/2/1
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人社部发[2015] 2014/10/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 京人社保发[201 201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