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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粤府[2016]8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8-6
实施时间: 2016-8-6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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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海运业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产业,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经济安全、推动对外贸易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省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枢纽,海岸线长、资源丰富,加快发展海运业意义深远,并具有明显优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等相关工作部署,切实促进我省海运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放眼全球市场,致力改革创新,以提升海运基础能力、建设现代海运市场体系为抓手,以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为重点,推进我省海运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在港口、航道、船队、市场服务、安全保障、绿色发展等方面结构科学、能力适度超前、可持续发展的现代航运体系。到2025年,基本建成市场体系完善、服务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的现代航运市场及服务体系,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上开放、便捷、高效、安全的重要物流枢纽。到2030年,海运业及相关产业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实现海运强省的目标。
  二、提升海运基础能力
  (三)推进港口资源整合。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资本为纽带促进全省港口的深度合作。推动珠三角港口企业资产互换、经营互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和港口群整体竞争力。加快粤东、粤西港口群协调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港口通过兼并、重组等市场行为对东西两翼港口进行资源整合;支持粤东、粤西两翼港口发挥优势,深化与福建、海南、广西等省区邻近港口的交流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
  (四)提升港口设施服务能力。强化规划引领,加大省市两级政府对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投入。研究设立港航建设发展基金,吸引社会资本促进港航业发展壮大。加快推进沿海港口进港航道、公共锚地等建设,适度超前建设适应船舶大型化趋势的深水泊位。加快内河港口升级改造,发挥内河港口对沿海港口的喂给作用。大力发展内陆无水港,拓展港口腹地。鼓励港口物流化转型,建设港口物流园区,延伸港口服务功能。提升港口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打造智慧港口。(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渔业局、广东海事局)
  (五)完善集疏运体系。做好港口规划与路网规划双向衔接,将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集疏运系统纳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建设。深入实施《关于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38号),按期实现2020年内河重要港区集疏运系统建设目标;加快推进西江、北江航道扩能升级改造,提升内河水运通航水平。到2025年,沿海主要港口基本建成设施齐备、能力适度、衔接顺畅的公水、铁水、空水集疏运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局、广东海事局、广铁集团)
  (六)优化海运船队结构。以保障经济运行、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为目标,采取发展本土企业与引进大型央企注册相结合、近远洋船队与内河驳船船队相匹配的方式,发展绿色、高效专业化船队,满足能源、粮食、高端装备、大宗货物、集装箱等的运输需求。吸引船舶在广东注册登记,到2020年,全省近远洋船队规模达到2000万载重吨。(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省国资委)
  三、完善海运市场体系
  (七)推进江海联运。充分发挥珠江水运发展高层协调机制的作用,深入实施珠江门户战略,以广州南沙、深圳盐田、珠海高栏等为主要门户,以珠江干线为纽带,以驳船中转为载体,着力发展江海联运业务。打造广州南沙江海联运中心和东莞石龙公铁海河多式联运中心,发展内河驳运联盟,推动珠江江海联运标准建设和成套技术应用,提升内河驳运效率。加快出台启运港退税等优惠政策。改革内河船闸管理体制,制定船闸统一调度规则。推进内河与海运市场融合,实现内河水运与远洋航运互联、黄金水道与经济带互融、经济带发展与水运能力建设互促,构建互通两广、连接云贵、通达港澳、辐射东盟、江海联运的综合交通运输大通道。(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八)培育新型市场主体。积极发展国有资本、民营资本等交叉持股、融合发展的混合所有制海运企业,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从事海运业务,激发海运市场活力。鼓励港口运营的地主港模式,提升港口专业化水平。探索“互联网+海运”商业模式创新,提升海运物流供应链水平。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实施重点企业培育计划,着力培育在全球市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网络化港口运营商和贸易物流供应链一体化的航运服务商。(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九)促进产业立体协同发展。支持港航企业与货主货源单位签订战略合作或长期协议,推动船、港、货形成更加紧密的联系。推进海运业与临港产业、制造业、船舶修造业、物流业、互联网信息产业、跨境电商等关联产业统筹规划、相互配套、协同发展。引导港航企业、运输物流企业、电商企业等跨界经营、资源互补,提升海运价值链水平。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提升创新发展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海洋渔业局)
  四、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
  (十)明确发展重点。制定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规划,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重点发展航运金融、航运保险、离岸结算、航运交易、航运经纪、海事仲裁、航运资讯与咨询、航运研究与教育培训、航运文化创意与传播,注重发展船舶管理、船员劳务、修理服务、船舶供应,推动发展港口物流、大宗货物交割、仓储理货、国际中转、国际采购,不断完善航运服务功能。(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广东海事局)
  (十一)创新发展服务平台。依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建设航运服务集聚区,打造现代航运服务资源要素集聚和配置平台,构建海运产业生态圈。加强产业合作平台建设,以沿海临港产业为特色,在粤东、粤西发展大宗商品临港专业市场,提升大宗商品交易配送服务能力。推进广州航运交易所建设,打造航运与交易的重要服务平台。加强航运大数据分析处理,推进各方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和航运公共数据应用。2020年前建成覆盖西江干线和珠三角的航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2025年前建成基本覆盖全省的航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
  五、拓展全球海运业务
  (十二)构建全球服务网络。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战略中心,以东西两翼为战略支点,推进港口与航运服务网络全球化。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新兴市场为重点,支持港航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参与境外港口建设、布局服务分支机构和物流网点。促进港口国际深度合作,建立港口城市联盟。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货运物流服务网络,到2020年实现与沿线国家间港口货物吞吐量达2亿吨的目标。(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外办、省国资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十三)提升海运国际竞争力。建设海上丝绸之路国际海员中心,打造海员服务高端品牌,拓展国际海员市场。引进国际、国内领先的海运产业链上下游服务商,吸引更多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海运机构、海事组织落户广东。办好“互联网+交通运输”创新、创业大赛及海运相关论坛、博览会等,搭建海运创新平台,培育海运创新品牌。支持行业参加国际标准、公约组织,提升行业自律能力和国际话语权,推进港航事业向中高端发展。(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海事局)
  六、发展绿色港航
  (十四)建设绿色港口。利用好国家和省市相关专项资金,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港区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水平。加快港区设施设备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污染物防治能力建设,重点做好电能替代、液化天然气应用、耗能设备淘汰、防风抑尘网建设、油气化工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建设等工作。到2020年,珠江口各港口率先实现绿色化;到2025年,全省港口基本实现绿色化。(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广东海事局)
  (十五)推进排放控制区建设。落实国家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制定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意见。支持码头企业、供电企业和岸电设备供应商等多方投资主体,采用BT(建设-移交)、EMC(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模式建设运营码头岸电项目。推动船舶排放控制区地方立法工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的衔接联动,有效控制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满足粤港澳大湾区宜居生态圈建设需要。(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法制办、省海洋渔业局、省港澳办、广东海事局)
  (十六)促进江海运输绿色发展。深入实施大宗货物绿色运输北江示范项目,在有条件的水域复制推广。发展液化天然气动力运输船队,推进液化天然气加气站规划布局和建设,推广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和新能源。加快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和沿海老旧船舶、单壳油船提前报废、更新工作,提升船舶技术标准,减少船舶污染排放。(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渔业局、广东海事局)
  七、健全海运发展保障体系
  (十七)推进航运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行业管理部门对发展海运业的权责清单、负面清单、监管清单、服务清单。建立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磋商机制,加快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惩戒市场失信行为。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建设。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学会,更好地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深化港口和航道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探索与港口资源整合相适应的管理运行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海事局)
  (十八)强化人才培养。加强航运经济教育研究,鼓励在粤高等院校开设航运经济相关专业,建立博士后工作平台,集聚多界别高端人才。建立航运政策、航运标准、航运经济、航运交易、航运技术和海事应对等专业化研究团队,提高航运服务和创新的核心能力。研究出台航运服务集聚区人才集聚计划,依规定对海运企业、海员、管理团队及航运服务高端人才实施税负减免措施,加大对集聚区交通、教育、医疗、住房、休闲娱乐等公共设施建设投入,为落户企业和团队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
  (十九)加强安全保障。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水上搜救机构建设,完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水上应急规划和应急管理制度规范,制定区域性航行安全管理规定及危险品管理和防污染应急资源配置标准,提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广东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海运业发展工作,按照国务院部署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市政府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出台相应配套扶持政策,共同推进我省海运业持续健康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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