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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烟草专卖局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烟草援建水源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6]13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11
实施时间: 2016-8-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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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省烟草专卖局、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组织修订的《福建省烟草援建水源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1日
  福建省烟草援建水源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省烟草专卖局 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2016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援建水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援建项目)和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烟草总公司签订的《烟草行业水源工程项目援建框架协议书》《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水源工程援建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烟办[2015]41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水源工程援建项目及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烟办综[2015]517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建项目,是指在烟区范围内,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援建的水库(含除险加固扩容)、拦河坝等骨干水源及相配套的输引水项目。援建项目不得规划设计水电建设项目。援建资金是指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定额援建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援建项目要从已向中国烟草总公司报备的《福建省烟草行业水源工程建设规划(2011—2020年)》中选取,项目建设审查审批应遵循我省现行的水库(含除险加固扩容)、拦河坝等骨干水源及配套输引水项目的建设程序。
  第四条 项目所属市、县(区)人民政府是项目的建设主体、资金监管主体和管护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后管护。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与日常监管。
  第五条 援建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额援建。援建资金采取定额援建方式,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乡三级政府负责解决;援建资金重点用于投资规模在1亿元左右的小型水源工程项目。
  (二)专款专用。援建资金专项用于援建项目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烟区受益。援建项目应在烟区范围内,能切实改善烟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烟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六条 设区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省烟草专卖局下达的援建资金计划指标,协助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市援建项目年度计划。
  第七条 项目报批流程:
  (一)项目完成立项等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县级、设区市烟草专卖局协助县级、设区市人民政府逐级提出申请,将援建项目方案、相关审批资料、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文件统一报送省烟草专卖局。
  (二)省烟草专卖局对项目的政策符合性、规划合理性、工程量、造价及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审查意见,组织对项目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后,再报送省烟草专卖局。
  (三)项目方案经省烟草专卖局审查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向中国烟草总公司发函申请援建资金,同时省烟草专卖局将项目方案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
  (四)同意援建的项目,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向省人民政府复函。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和安全管理监督体系,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及时办理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财务决算书应注明援建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费用从援建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工作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06年公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建立长效管护机制,落实管护经费,保证建设项目发挥效益。设区市烟草专卖局应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复验和项目评价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二条 援建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县级、设区市烟草专卖局协助项目法人单位编制援建资金年度预算,于每年11月前报省烟草专卖局,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省烟草专卖局汇总编制全省援建资金年度预算,报送中国烟草总公司。
  第十三条 援建资金申报管理:
  (一)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建设进度向设区市烟草专卖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提供援建资金申请要件,并对要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规性负责。
  (二)设区市烟草专卖局组织本级财政、水利、发改等部门对援建资金申请要件进行审核,向省烟草专卖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抄报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省烟草专卖局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将援建资金拨付申请转报中国烟草总公司。
  (四)中国烟草总公司下拨援建资金后,省财政厅将烟草援建资金拨付到援建项目所属的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烟草专卖局。
  第十四条 援建资金申报材料应于每季度末月报送至省烟草专卖局。援建资金分3次申请:
  (一)项目正式开工后,申请拨付首笔40%的援建资金;
  (二)项目援建进度达到50%后,申请拨付第二笔50%的援建资金;
  (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拨付第三笔10%的援建资金。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援建资金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单位。同时,将资金拨付文件(拨款单据)抄送县级烟草专卖局。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明确援建资金管理账户。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管理援建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设立财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资金拨付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援建资金使用范围:
  (一)援建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工程价款、设备材料价款、工程信息化管理、“三通一平”支出(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不含因平整场地产生的搬迁补偿支出)和勘测、设计、审计、监理、咨询、招投标等六项工程管理费用。
  (二)从援建资金列支的勘测、设计、审计、监理、咨询、招投标等六项工程管理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援建资金总额的10%(含)。
  (三)援建资金不得用于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移民搬迁、占地补偿、青苗赔偿、退田还湖、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村容村貌整治以及景观建设等方面费用;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偿还债务以及国家和行业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进行投资理财。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按月向县级烟草、发改和水利等部门报告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烟草、水利、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对援建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烟草专卖局组织省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展不少于2次抽查。设区市各有关部门应每半年开展1次联合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援建资金使用开展审计监督,促进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烟草援建水源工程建设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援建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援建工程重大进展和重大情况。
  第二十三条 援建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与设区市其他在建项目的工程进度、配套资金到位额度、援建资金规范使用等情况,实行全面挂钩。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公布)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暂停援建项目办理程序、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
  (一)截留、挤占、挪用援建资金;
  (二)违反规定转拨、转移援建资金;
  (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四)未按要求提供财政合法正式原始票据;
  (五)擅自变更援建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项目自总公司复函之日起半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工建设;
  (七)项目在工程设计工期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完工;
  (八)不按期报送援建资金年度决算、财务验收报告和报表;
  (九)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转发的《福建省烟草援建水源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12]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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