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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1999]16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1-3
实施时间: 1999-1-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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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的支出范围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可用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技术开发费,除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各项外,还应包括企业为自身的开发项目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环节的有关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合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外国投资方直接拨付给企业的部分,一律不得计入企业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技术开发费的基数。
  二、关于申请及审批程序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必须事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且对计入管理费用的各项技术开发费支出要单独设帐管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的开发,应在立项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 并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技术开发计划;
  4.技术开发费预算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自接到企业上述资料30个工作日内,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企业报送的立项情况设立台帐单独管理,及时进行登记备案。
  2. 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核,并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给予确认,并向企业下发《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附后)。
  3.将已下发的《技术开发费项目立项确认书》报送市局备案。
  (四)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每年度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将本季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附后)。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自接到企业报送的审批表后,要做好以下工作:
  1. 对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进行审查,检查企业是否将技术开发费单独设帐管理,是否专款专用。对照通知中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口径严格核定其技术开发费的实际支出额。其中,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确认的以及企业申报不实的,应及时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对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额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 对通过审查的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要在《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 中盖章确认。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度实际支出增长10%以上(含10%) 的,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专题汇报技术开发费的审查及实际抵扣情况,要求有数字金额、有对比分析。
  三、关于技术开发费的核销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所开发的项目成果必需经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证明文件。各局要严格考核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开发成果,对已取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主管部门确认证明文件的,要进一步审查其实际支出与所开发项目的对应关系,对开发项目以外的支出要及时调整。对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查项目的技术开发费,应及时给予确认核销。凡最终未取得上述有关部门证明文件的,要将企业以前已抵扣部分的技术开发费冲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1999年度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确定问题
  各局要在搞好政策宣传的基础上于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度技术开发费的审查确认工作。凡允许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期初金额确认表》(附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局在审查中要安排专人负责,对照通知中规定的开支范围严格审查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实际列支情况,并在确认表中盖章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据税务机关确认的金额作为计算2000年技术开发费增长幅度的基数。
  附:1.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略);
  2.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略);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期初金额确认表(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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