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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关于在本市开展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办[2016]4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6-12
实施时间: 2016-6-20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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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本市开展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试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2日
  关于在本市开展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试点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创新融资体制机制,加大本市旧区改造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要求,现就在本市开展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意义
  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是指将旧区改造纳入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择优选择承接主体,由承接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旧区改造相关服务。
  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一项重要改革,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旧区改造政府责任重、资金需求大,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是创新旧区改造体制机制、突破融资瓶颈的重要举措,是规范财政预算管理、控制政府债务风险的迫切需要。
  随着旧区改造工作逐步深入,本市将在旧区改造中引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运行机制,健全规范统一、安全高效的融资方式。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工作,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着力点,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旧区改造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公开透明的旧区改造服务供给体系,保障旧区改造项目顺利推进。国有企业要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活动,发挥在旧区改造中的骨干作用。
  二、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基本要求
  (一)购买范围。购买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旧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旧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区(县)政府或者区(县)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
  (三)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应符合《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所提出的基本条件,优先选择资金实力雄厚,旧区改造业绩好、市场信誉好、业务经验丰富的企业。
  (四)购买方式。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可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购买。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经财政部门批准。
  (五)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资金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并由购买主体根据协议要求按照进度向提供旧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服务费用。
  三、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程序
  (一)遴选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旧区改造计划,充分开展项目论证和遴选工作,确定实施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项目。项目投资估算由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审核。
  (二)统筹计划。购买主体拟订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计划,报区(县)政府审议通过后,纳入区(县)本级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计划。
  (三)编制预算。购买主体在旧区改造项目第一轮征询通过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市、区(县)联合出资的旧区改造项目,按照市、区(县)分担比例确定。
  (四)制定方案。购买主体负责编制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范围、地上物情况、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完成时间、总成本构成、选择承接主体的方式等,并报区(县)政府批准。其中,对于市、区(县)联合出资的旧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实施方案在报区(县)政府批准之前,先报市旧区改造工作有关部门联合审定。
  (五)实施采购。购买主体在财政预算下达后,以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实施方案所明确的方式,依法开展采购工作,确定承接主体。
  (六)签订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服务期限、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接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合同等,向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进行融资。
  (七)提供服务。承接主体按照购买旧区改造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相关建设程序,提供旧区改造服务。实施中要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建立实施服务的工作台帐,按时完成各项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分包等行为,并主动接受购买主体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承接主体按照合同完成各项前期开发任务后,由规划土地部门按照规定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地手续。
  四、加强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指导和监管
  (一)完善机制。要强化区(县)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原则,不断完善细化操作办法,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统一、公开透明的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新机制。
  要形成区(县)政府组织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指导、旧区改造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工作格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试点工作,并在试点成功基础上,加以完善和推广。
  旧区改造、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土地等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
  (二)统筹安排。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平衡人民群众的诉求以及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规模,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三)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审计监督,及时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四)绩效评估。财政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由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结果评价与长期结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办法,针对合同履约情况、资金使用效率、服务进度等指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信用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黑名单,3年之内不准其参加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活动。
  本意见自2016年6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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