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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16]11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16
实施时间: 2016-8-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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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
  为加快推进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339号)和省委、省政府《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政府与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签订的《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十三五”期间,全省在扣除国家认定的先进产能后,产能退出率不低于12%。其中:2016年全省目标任务是关闭退出和减量重组减少煤矿21座,退出能力2000万吨/年,安置职工27122人。
  二、工作步骤
  (一)方案制订报批。
  1.关闭退出煤矿。
  按照省政府与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签订《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关闭退出煤矿,各关闭退出煤矿的主体企业要结合实际,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编制《××集团公司××煤矿关闭退出推进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明确职工安置方式、资产债务处置、资金统筹使用、关闭时间节点、风险防控预案等具体内容。
  按照监管范围,《方案》经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或省司法厅)同意后报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煤炭行业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行业办公室)。省煤炭行业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审核后,会同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综合办公室)报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审定。
  2.减量重组煤矿。
  根据确定的减量重组关闭退出煤矿,煤炭主体企业要编制减量重组方案,分别明确关闭和重组保留煤矿名称、规模、矿区范围和所属的主体企业等事项。(减量重组推进措施待国家政策出台后补充下达)
  省属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减量重组方案经省国资委同意;省属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重组整合地方煤矿的减量重组方案由煤矿所在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分别同意;地方监管煤矿的减量重组方案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煤炭行业办公室。省煤炭行业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审核后,会同省综合办公室报省领导小组审定。
  (二)签订目标责任书。
  根据省领导小组审定的《方案》,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由省煤炭行业办公室起草编制《山西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2016年度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组织各成员单位会审后报省领导小组审定。
  各市人民政府和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审定的《目标责任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由省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组织实施。
  (三)奖补资金预拨。
  根据《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关闭退出目标任务量、安置职工人数等指标,省财政厅将国家预拨的奖补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预拨到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属煤炭集团公司指定专用账户统筹安排使用。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也要筹集相应的配套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四)推进实施。
  煤炭主体企业要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负责推进落实。
  1.职工安置。拓宽内部挖潜、转岗就业创业、内部退养等职工安置分流渠道,依法处理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制订风险应对预案,及时处置突发问题。
  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2.资产债务处置。鼓励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
  3.煤矿关闭。关闭煤矿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是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属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指导关闭退出煤矿开展工作,督促落实煤矿关闭工作的各项措施,确保完成关闭任务。
  各煤炭主体企业要制定关闭煤矿工作方案,明确关闭煤矿组织机构、实施步骤、安全措施、资金保障、维稳预案等事项,细化回撤设备、炸毁井筒及封闭等安全措施。
  关闭煤矿工作按以下步骤实施:
  (1)收集煤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关闭前所有图纸资料,完成井上建筑物、井筒、证照等资料的影像留存工作。
  (2)组织开展井下设备回撤工作;永久密闭煤矿通达地面的所有井巷;封闭、炸毁井筒,平整井口,并做出明显标志。
  (3)配合公安部门回收剩余民爆物品,供电部门切断煤矿供电,撤除供电线路。
  (4)留存井上建筑物和封闭井筒等地面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土、煤监、工商等部门分别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
  (6)关闭煤矿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公安、供电、安监、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档案资料、封闭井筒,填平场地等煤矿关闭工作进行总体验收,并出具关闭验收报告。
  主体企业及时将关闭前和关闭后收集的图纸、影像等资料备份留存,原件移交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7)市人民政府将关闭验收报告报省煤炭行业办公室,由其在门户网站及省内主流媒体及时公告关闭退出煤矿名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资料归档。主体企业负责收集、整理关闭退出煤矿职工安置、资金使用、债务处置、关闭井筒等有关资料并及时归档保存,同时报省煤炭行业办公室备案。
  归档资料要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五)评估验收。
  每年一季度前,省煤炭行业办公室会同省综合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属煤炭集团公司上年度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申请考核验收。
  根据考核验收结果,省财政厅清算国家奖补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补齐不足部分,扣回多余预拨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民政府和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有关闭退出煤矿任务的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对应的领导机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二)部门联合执法。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多部门、多方式的联合执法,采取集中检查和不间断抽查等手段,大力度、高频率地开展检查,严格治理煤矿不安全生产、超能力生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和劣质煤的生产和使用;严格落实276个工作日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市人民政府和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广泛深入宣传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耐心细致做好安置职工思想工作,不回避问题,不激化矛盾,争取职工理解和积极参与,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努力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四)确保社会稳定。各市人民政府和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要切实做好分流安置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建立健全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对因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研判,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确保职工妥善安置和社会稳定。
  (五)强化监督考核。将各市人民政府和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的化解过剩产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省领导小组对各市人民政府和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取消主要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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