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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本市2016年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评协[2016]3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6-6-28
实施时间: 2016-6-2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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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2号,以下简称检查通知)、中评协《关于印发<2016年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评协[2016]18号,以下简称检查方案)和《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中评协[2006]98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的要求,2016年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将开展以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为核心的检查工作,并同时对《上海市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为保证2016年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督促评估机构在改进和提升执业水平和内部管理的基础上,注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加强评估行业的诚信建设。同时,提高评估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真正体现检查工作促进评估行业优质服务,评估机构优质管理,从业人员规范执业,提升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的积极作用。
  二、检查组织领导
  由市财政局企业处、评估协会、行业专业技术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主任(副)委员共同成立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检查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本市2016年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检查办公室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市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的自查和抽查等各项工作。协会检查办公室将在检查工作中认真组织、精心筹划、配备有专业胜任能力的检查人员,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16年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检查方式和对象
  2016年的检查工作采取机构自查和协会抽查两种方式,两者互相结合,先由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按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再由协会在自查基础上按2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
  协会在确定抽查对象时,会重点关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并将其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1.被投诉举报或涉及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的;
  2.在2015年受过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的;
  3.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不规范,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4.恶意降低服务费、用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5.内控不严、管理不规范导致业务质量出现问题的机构。
  截止2015年12月底,本市共有71家评估机构,其中:证券资格评估机构7家;分支机构9家;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55家(其中3家机构于2015年末成立)。今年为本轮检查的最后一年,根据检查方案要求,剩余的11家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被列入实地检查范围,同时对上一年度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3家评估机构进行“回头看”检查。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规定,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将对评估行业机构进行检查,本次检查5家机构,并由监督局发放检查通知书。
  四、检查范围和内容
  2016年机构自查和协会抽查的范围基本一致。检查范围主要是资产评估机构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业务执行、内部管理、合法合规、履行公约等情况。协会抽查还将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延伸检查过去5年的相关情况。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资产评估报告质量情况。采取抽选评估报告和底稿打分的方式进行,主要抽查检查范围内开展的评估业务及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延伸抽查以前年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检查次序是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报告以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重点关注企业价值、无形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机器设备、不动产等评估准则的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是:是否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全面履行评估业务所需的系统性工作步骤;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清晰、准确的陈述报告内容,有无误导性表述;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不实资产评估报告等。
  (二)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情况。了解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并通过报告质量的检查,掌握机构执业质量控制的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是: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了以三级复核制度为核心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日常控制的执行是否到位;报告和底稿有误专门人员进行复核;复核有无痕迹和实质性修改建议等。
  (三)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情况。了解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并通过质量检查和实地观察等方式,掌握机构执行各项制度的情况。检查重点是: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了包括人事、财务、业务和档案管理等在内的全面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各项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等。
  (四)资产评估机构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检查主要内容为资产评估机构是否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的检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检查基准日。检查重点是:股东或合伙人人数、评估师人数是否符合要求;合伙人或股东、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非评估师股东或合伙人是否符合专职等相关条件等。
  (五)资产评估机构履行公约情况。在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的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机构和评估师执行职业道德准则以及评估费用收取的情况。检查重点是:是否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是否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是否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是否采用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是否收取商业贿赂;是否有通同作弊行为;其他不履行公约约定的情况等。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五、检查人员
  (一)自查人员。要求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方案,并在自查工作中做到认真组织,精心筹划,配备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自查人员,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完成协会2016年检查工作。
  (二)检查人员。由检查办公室从已建立的执业质量检查人才库中挑选8-10名检查人员与财政部门、协会工作人员组成2-3个检查工作小组,共同承担本市2016年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检查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机构人员担任,组长对检查小组的检查质量及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负责。
  六、检查步骤及要求
  (一)机构自查工作
  1.自查准备。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在收到本通知后,组织熟悉内部情况、业务水平较高、执业经验丰富的人员参与自查工作,同时做好本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梳理工作以及2015年已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的立卷归档和发文登记工作。
  2.自查时间及要求。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应于7月上旬完成所有自查工作和材料填写。评估机构应高度重视自查工作,加强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挑选业务能力强、执业经验丰富的人员承担自查工作,并要保证自查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得因机构业务项目及其他原因影响自查工作的开展。同时,严格按照检查方案要求的检查范围和内容进行自查,确保自查工作有序进行。
  3.自查总结。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应于7月15日前完成自查总结,连同其它自查材料报送协会检查办公室。具体自查材料填写及报送要求如下:
  (1)填写并报送基本情况调查表(包括《表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和《表2:机构近三年专业评估人员统计表》),详见附件一。
  (2)整理汇总2015年度发文登记,根据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计算标准收费,比较实际收费与标准收费差异,完成收费和公约履行情况的自查,将结果上报协会,详见附件二。
  (3)对机构的内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内部管理情况检查底稿(参考《表2: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总体情况检查底稿填制说明》填写《表1: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总体情况检查底稿》及表1.1-表1.5,并完成《表3: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持续情况检查底稿》、《表4:合伙人或股东任职条件持续情况检查底稿》)报送协会,详见附件三。
  (4)利用执业质量检查底稿对机构每一位资产评估师出具的报告进行抽查、打分,打分的报告必须涵盖机构出具的所有报告类型。请认真阅读《编写说明》,使用《业务检查底稿》(请注意:不同报告类型所用的底稿不同)对抽查的报告进行打分,并填写《业务基本情况表》。从自查的报告中挑选一份得分最高的报告和一份得分最低的报告,将两份报告的《业务检查底稿》和《业务基本情况表》打印后报送协会备查,详见附件四。
  (5)根据机构的自查情况对自查工作进行总结汇报,填写并报送《2016年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的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执业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公约履行情况以及业务开展建议等,详见附件五。
  (二)协会抽查工作
  1.准备。检查办公室将于7月上旬从检查人才库中挑选检查人员,通知被抽调人员所在的评估机构,要积极支持检查工作,妥善安排,保证检查人员按时到位。最终检查对象和检查时间的确定大致在7月中旬,检查办公室届时将拟定《检查通知书》下发各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应当根据《检查通知书》要求,提前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给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2)根据《被查资产评估机构需准备的资料清单》准备材料;
  (3)安排专人负责联络检查事宜;
  (4)安排机构相关负责人和签字资产评估师及其他有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工作;
  (5)其它需要准备的事项。
  2.检查。检查小组将于7月下旬起按照预先确定的时间对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按照检查办法和《廉政保密承诺书》等规定具体执行检查程序、履行检查义务、遵守检查纪律。检查对象应当在检查期间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工作,包括及时给检查组提供检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协调检查组与被检查人员的关系等。
  实地抽查报告数量由检查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按出具报告总数量的20%(或不少于16个报告)抽取进行初检,然后确定8-10个报告进行重点检查和打分。检查完毕后,由组长会同相关检查人员就检查情况同评估机构负责人和资产评估师交换意见,完成检查工作底稿的填写,评估报告的质量评分以及机构签字确认等工作。
  3.总结。检查小组将在8月中旬前完成所有检查对象的实地检查工作,并完成所有检查底稿的填制、复核和检查报告的编写工作。8月下旬,检查组应将小组工作情况报告连同所有检查材料上报检查办公室。检查办公室在收齐材料后将召开检查工作总结会议,由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等进行阐述,并由检查办公室人员连同检查人员共同对所有资料进行复核。
  4.处理。对于问题较少且性质明确的机构,由专业委员会委员和惩戒委员会委员当场作出处理决定。而对于严重的违规执业问题,将由协会专门组织专家会诊,必要时还将补充调查与核实,确定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影响程度等。
  检查办公室将对检查中发现的内部管理规范和执业质量好的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以及检查表现突出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规执业行为,则将按照行业自律惩戒规定予以处理。若在检查中发现涉及违反《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及《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有关规定的问题,将由检查办公室及时移交市财政局依法处理。
  处理时间根据实际检查情况而定,最终完成时间一般不晚于9月中旬。所有检查工作总结、表彰和处理情况将由检查办公室于9月底前报送财政部检查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注:
  1.请各资产评估机构在报送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本自查材料时,还需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交自查材料和表格
  2.检查办公室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12楼B3-C1座(均瑶国际广场)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监管部
  邮政编码:200032
  联 系 人:陆 晔
  联系电话:(021)64163542
  传    真:(021)64163604
  邮    箱:luye0202@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6月28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一:基本情况调查表.doc    
附件二:2015年发文登记及收费情况汇总表.xls    
附件三:内部管理检查底稿.doc    
附件四:执业质量检查底稿.zip    
附件五:2016年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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