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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16]11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1
实施时间: 2016-8-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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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地做好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国家和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厦府办[2014]29号文件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日
  厦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员准备
  3.6 救灾捐赠
  3.7 技术准备
  3.8 宣传和培训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2 灾情信息管理
  4.3 灾情会商核定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响应终止
  5.6 信息发布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7 附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7.2 闽台沟通与协作
  7.3 预案演练
  7.4 奖励与责任
  7.5 预案管理与更新
  7.6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对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区域内发生的暴雨、台风、干旱、雷电、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洪涝、风暴潮、风雹、大风、大雾、高温、低温冰冻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预防为主。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狠抓落实,坚决做到早报告、早救助。
  (3)坚持统一领导。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4)坚持密切配合。发挥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厦门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以及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建议;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在市减灾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分配使用机制,督促各区政府落实本级救灾资金预算。
  3.1.1 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3.1.2 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3.2 物资准备
  合理规划、建设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
  3.2.1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3.2.2 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全市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 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公路应急运输联动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12小时内运抵灾区。
  3.2.4 各级各有关部门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备案,以备重大灾害应急时统一调拨使用。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电信运营企业应加强市、区、镇(街道)三级公用电信网络建设,依法保障灾害监测预报等系统的网络畅通,按照各级减灾委需求,配合组建应急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3.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部门之间灾害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信息交流。
  3.3.3 充分依托、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装备。
  3.4.2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装备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49号),结合实际需要,市、区财政安排必要预算添置救灾装备和设备。
  3.4.3 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管理,落实避灾点分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村(居)三级自然灾害避灾点网络。
  3.5 人员准备
  3.5.1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城乡社区设立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市、区、镇(街)、村(居)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3.5.2 加强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区、镇(街道)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预备役、公安、消防、电力、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5.3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政府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发展社会力量减灾救灾人才队伍,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建立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3.5.4 加强与驻厦部队联系,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协调机制。
  3.6 救灾捐赠
  社会救灾捐赠是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导向机制、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以及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工作。
  3.6.1 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市减灾委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全市发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告,明确受灾情况、捐赠需求、捐赠方式等。
  3.6.2 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的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3.6.3 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政府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加强与媒体协作,为救灾捐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监督救灾捐赠活动。
  3.7 技术准备
  3.7.1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推进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3.7.2 依托国家减灾中心有关专业技术资源,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图。
  3.7.3 加强防灾减灾网络系统建设。推进短信、广播、电视、电台等应急信息传播系统建设,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 宣传和培训
  3.8.1 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世界急救日”和“科技活动周”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常识,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3.8.2 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3 组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4 区、镇(街道)要督促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以社区、村居、学校、医院、企事业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防灾减灾演练,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1.1 市国土房产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洪水预警报信息、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地震局的震情监测信息等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4.1.2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灾害救助预警响应,督促区政府和民政部门提前做好救灾应急措施和灾害救助应急准备。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政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2.2 灾情信息初报时间。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民政局2个小时内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等工作,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对造成区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民政局除按要求报市民政局外,还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4.2.3 灾情信息续报时间。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民政局每日9时前汇总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向省民政厅报告。重特大灾情应及时报告。
  4.2.4 灾情信息核报时间。区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2.5 对于重大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3 灾情会商核定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组织民政、国土房产、农业、水利、海洋渔业、地震、气象等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灾情核定后,区民政局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5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减灾委设定四个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50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含)以上;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5.1.3 响应工作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立即向市委、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市政府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4)市民政局根据灾情和需求,12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5)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20人(含)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含)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含)以上,2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5.2.3 响应工作
  (1)市减灾委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减灾委主任或市减灾委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4)市民政局根据灾情和需求,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5)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10人(含)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00间(含)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5.3.3 响应工作
  (1)市减灾委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做出决定,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市减灾委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4)市民政局根据灾情和需求,36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5)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含)以上,3000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市减灾委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
  5.4.3 响应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做出决定,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4)市民政局根据灾情和需求,48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5)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5.6 信息发布
  5.6.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主动及时、准确稳妥的原则。
  5.6.2 重大灾情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市防汛办会同市民政局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5.6.3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灾情稳定前,及时发布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灾情稳定后,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6.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意见。
  6.1.2 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与生活救助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市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开展灾情评估。市、区民政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核查、评估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和救助需求,建立工作台帐。区民政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汇总全区需救助数据,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每年10月20日前汇总全市需救助数据,上报省民政厅。
  6.2.2 制定救助方案。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市(区)民政局会同市(区)财政局,制定市(区)级冬春救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如灾情严重,本级救灾资金难以完成冬春救助任务时,市(区)民政局会同市(区)财政局,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支持申请。
  6.2.3 下拨救助资金。经市(区)政府批准或接到上级部门的拨款文件后,市(区)民政局与市(区)财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资金。救助资金须在30日内下达到区级,确保春节前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工作方针,由区政府负责组织,镇政府负责实施,采取自建与统建相结合,以集中重建为主的灾后重建方式。建房资金通过灾民自筹、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政策扶持、优惠贷款等多种途径解决。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
  6.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及时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台账。凡确定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的,及时将重建户有关信息录入“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网络信息系统”。
  6.3.2 制定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市、区根据灾情和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6.3.3 市民政局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倒损农房重建资金下拨情况和恢复重建进度。
  7 附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救灾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制定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工作方案,成立监管小组,每年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7.2 闽台沟通与协作
  拓展海峡两岸减灾救灾交流合作,探索建立闽台防灾预警、灾情信息互通渠道和灾害应急救援合作机制,开展自然灾害救助互援方式研究,逐步推进受灾民众互助的实施。
  7.3 预案演练
  根据“5.12防灾减灾日”活动主题,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7.4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减灾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各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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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晋政办发[2016] 2016/11/17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豫政办[2016]23 2016/12/3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 粤府函[2017]53 2017/3/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闽政办[2016]15 2016/9/14
关于做好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1 2016/1/26
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4]11 2014/12/29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 青政办函[2016] 201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