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2016]26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8-10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4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有关规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应每年调整一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为保障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公平地享有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且于2017年以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6年1月1日以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5元;三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40元;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保底金额分别为2895元、2734元、2573元、2412元。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其增发的伤残津贴为五级210元、六级180元。调整后五级保底金额为2252元,六级保底金额为1930元。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提高而调整;养老金提高水平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提高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增加额按供养对象提高如下:
  1、属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发120元;
  2、属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发90元。
  以上供养对象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
  三、调整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13/7/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工伤保险行业 京人社工发[201 2011/12/30
关于《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 2013/1/2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 浙人社发[2025] 2025/7/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5/29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 穗劳社工伤[200 2002/3/4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赣人社字[2024] 2024/4/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 湘人社规[2022] 2022/5/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工 吉政办发[2010] 2010/9/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 厦府[2014]169号 20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