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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6]64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8-4
实施时间: 2016-9-1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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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
  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建立科学合理、权责分明的工作管理体制和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原则,遵循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和各区、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统一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教育系统教师、卫计系统卫计技术人员、文化体育等行业专业人员的招聘由人力社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报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信息;
  (三)接受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考察;
  (六)公示拟聘人员;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 条件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编制使用计划,结合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公开招聘工作计划,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社保部门。
  第八条 招聘岗位条件设置应符合事业单位职能和岗位职责要求,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限制户籍范围。
  第九条 招聘岗位专业设置以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基础性岗位原则上按专业大类进行设置。专业性岗位可以按专业名称设置,但应将相近相关专业纳入范围。
  第十条 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放宽到45周岁。
  第十一条 有执业资格限制的行业(岗位),可以通过学历加行业(岗位)任职资格的形式设置招聘条件。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事业单位的名称或基本情况;
  (二)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
  (三)报名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四)招聘的方法和主要程序;
  (五)报名的方式和时间地点;
  (六)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和方法,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
  (七)查询有关信息的网站及咨询、监督电话;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招聘公告应当通过人力社保门户网站、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须报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发布补充公告。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和技能等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招聘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报名可采取现场报名、电子邮件报名、网络系统报名等方式。现场报名应在招聘公告发布7个工作日后进行;通过电子邮件和网络系统报名的,在招聘公告发布后即可报名,但有效报名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应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方式报名,提交的报名材料须全面、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双人并行方式,一般安排初审、复审两轮。人力社保部门对审查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报考资格的人员,招聘单位应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一般采取考试的方式。
  第二十条 考核一般是根据岗位职能和要求,综合考察应聘人员的德才素质,进行定性分析评价,决定聘用与否。
  第二十一条 下列引进人才可采取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
  (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引进后受聘于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的配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上述应聘人才在2人及以上的须以考试方式确定聘用人选。
  第二十二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考试内容应是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低于招聘计划数的3倍,不足规定比例的,一般应当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并告知报考人员。对于紧缺岗位,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开考比例。紧缺岗位一般指经过2次公开招聘都无法开考的岗位。
  第二十四条 面试可采用结构化面试、答辩式面试、情景模拟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实务操作、专业技能测试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执行考官抽签分组机制,面试考官从全市考官库随机抽取,每个面试小组由5名或7名考官组成。面试执行招聘部门和单位考官回避制度,区、县(市)应执行异地执考。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对面试考生的评分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独立进行,并实行实名制。面试期间,面试考官不得有影响考生面试或影响其他考官对考生公正评价的表情、语言和行为。
  第二十七条 面试考点实行封闭式管理,一般由面试区、候考区、候分区、考务办公室组成,面试区、候考区和候分区实行隔离。与面试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第二十八条 面试成绩应当天公布。面试过程应全程录像或录音。面试原始资料、录像录音要保留一年备查。
  第五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九条 根据招聘公告精神,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入围人员。
  第三十条 体检由人力社保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执行,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招聘单位可根据岗位实际,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其他体检项目(含体能测试)。
  第三十一条 体检应当在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医疗机构和主检医生应按要求如实作出明确的体检结论,并由体检医疗机构在体检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体检前,体检组织部门应当告知考生体检注意事项,并向考生明确体检纪律。体检时,须认真核实考生身份。体检结果应及时向考生公布。
  第三十三条 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除按规定应当场或当日复检的项目外,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三十四条 考察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相关规定执行。考察后应及时形成考察报告,明确考察结论。
  第三十五条 考生自动放弃或在体检、考察中出现不合格情况的,应根据招聘公告精神决定是否递补。
  第六章 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六条 按照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发布公告的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监督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由事业单位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事业单位及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准考证号、毕业学校、学历学位、专业等基本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公示没有问题或者有所反映但经调查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九条 拟聘用人员公示期满后,事业单位应根据拟聘人员情况,填写《绍兴市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聘用审批表存入应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和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要求,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上级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人员、面试考官、考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聘工作违纪违规行为包括:
  (一)应当实行公开招聘,但不实行公开招聘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或程序审批,擅自组织招聘的;
  (三)招聘岗位与本单位工作无关,因人设岗的;
  (四)以限制或排除公平竞争为目的,量身定做招聘条件的;
  (五)设置歧视性条件的;
  (六)违反公开招聘回避规定的;
  (七)指使、组织、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作弊的;
  (八)故意泄露考试、考核内容和其他保密事项的;
  (九)擅自变更公开招聘实施方案,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不良后果的;
  (十一)有其他严重影响公开招聘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人力社保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从事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报考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遇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七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报名材料或信息不实,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或通过伪造、涂改证件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扰乱报名秩序和招聘工作安排的;
  (二)在公开招聘考试中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
  (三)在考察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串通他人隐瞒事实,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或影响考察结论的;
  (四)故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病史,或在体检过程中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通过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方式进行作弊,影响体检结论的;
  (五)攻击公开招聘公告发布网站或网上报名系统,扰乱公开招聘秩序的;
  (六)招聘结果公布后,为达到个人目的,造谣诽谤,恶意举报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9月1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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