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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实施案头稽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检[2000]11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15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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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税务检查工作,进一步发挥税务检查的职能作用,市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纳入案头稽核工作范围。为保证市局决定的顺利实施和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案头稽核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以下简称税前弥补亏损)是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对亏损的处理所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税前弥补亏损审核是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核人员按照法定要求,纳税人在盈利年度申请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过程中,对其发生年度亏损的真实情况而进行的系统分析、审查和确认的行政管理活动。
  二、税前弥补亏损审核是案头稽核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税前弥补亏损审核工作,对于保证企业所得税亏损结转制度的有效实施,减少虚假亏损申报现象的发生,提高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质量,强化税源监控能力,增加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在法定的税前弥补亏损期限内,主管税务机关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有关亏损结转制度规定,及时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税前弥补亏损申请:
  (一)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二)按期申报,并在盈利的纳税年度内按规定的纳税期限分期预缴税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核表》(见附件一),盈利及亏损年度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三、凡符合税前弥补亏损条件的纳税人在提出申请要求税前弥补亏损时,均应如实逐项填写《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交的税前弥补亏损审核表后,应即时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填表要求的退回纳税人予以补正;对符合填表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对纳税人年度亏损情况实施了日常或专项检查的,稽核人员可以按照日常或专项检查确定或调整的亏损数额进行审核、确认,并在《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中注明,报经税务所所长批准后,上报区、县局审批。
  (二)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凡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的,稽核人员可以按照审计报告确定的亏损数额进行审核、确认,并在《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中注明,报经税务所所长批准后,上报区、县局审批。
  四 、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和审核,纳税人自行申报发生的年度亏损,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核人员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盈利和亏损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结合税务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的基本数据和税务情报提供的有关情况,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收入总额的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具体项目、资产的税务处理、营业外收支等影响利润的相关因素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审核。
  (一)凡经审核未发现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稽核人员应在《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中填写有关审核的具体情况,对经审核、确认的亏损数额,在《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中注明,报经税务所所长批准后,上报区、县局审批;
  (二)凡通过审查发现异常或者疑点的,主管税务机关稽核人员应在《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提出具体评估意见,报经税务所所长批准后,列入日常检查的案源,由检查人员进行实地检查确认。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检查,纳税人自行申报发生的年度亏损,其数额发生增减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审理定案后,通知纳税人按照核实调整后的数额重新填报《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经审核误后,由稽核人员在《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中注明,同时将亏损数额的调整情况,按照税务检查反馈制度的有关规定,通知税款征收单位,并报经税务所所长批准后,上报区、县局审批。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统计台帐》(见附件二),对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稽核工作税前弥补亏损的工作流程(见附件三)进行管理。
  七、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检查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四日内,按照修改后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稽核工作情况季度统计表》(见附件四)的内容和要求,对案头稽核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按规定期限报送市局税务检查部门。
  八、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一:《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略)
  附件二:《税前弥补亏损统计台帐》(略)
  附件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稽核工作税前弥补亏损审核流程图》(略)
  附件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稽核工作情况季度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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