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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8-17
实施时间: 2016-8-17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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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6年8月17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6]16号)等文件要求,我省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为规范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8月 日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6]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含民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以下简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第四条 补助对象为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在学校寄宿的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
  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情况变动进行个别调整。
  第五条 每年9月20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经费资助分校情况表》(附件1),于10月15日前报送所属市、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资助情况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直属学校申请名单书面和系统审核工作,将审核结果通知学校,于10月底前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经费资助地区情况表》(附件2),报上级教育部门。
  第七条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筹措落实。各市、县(市、区)应将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安排,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和财政支付管理规定进行拨付。
  第八条 省财政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按公用经费补助比例进行分担。省级补助资金年初按上年资助情况预拨全年金额,次年按实际资助情况结算。
  第九条 学校应确保生活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创造条件,将补助打入学生就餐卡、或以银行存折(卡)形式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或家长,不得以任何理由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等。
  第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评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学校要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定期记录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和学习。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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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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