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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16]179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8-4
实施时间: 2016-8-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28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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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15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提升安全发展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一)落实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出台《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各区(开发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强化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宁委发[2015]13号),全面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区(开发区)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评指标。要根据辖区及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职责履行情况,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做到“五落实”,即落实“党政同责”,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分管领域各负其责;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专业力量;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做好事故预防控制、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研究制定相关行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
  (三)合理划分监管执法事权。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意见》(宁政发[2015]46号),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区(开发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重大案件、跨区案件的查处;区(开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镇街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日常巡查。
  (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委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在全市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严格排查事故隐患,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接受民主监督。
  (五)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各级政府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性质严重、有较大影响的一般事故可由市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提级调查。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区政府负责查处的一般事故,由市安委会按规定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要在规定时限结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同时由负责事故查处的地方政府在结案1年后组织评估,评估情况报上一级安委办备案。
  三、强化监管执法运行体系
  (六)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各区(开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紧扣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围绕四大片区工业布局调整、化工园区转型发展、供给侧改革压缩过剩产能等战略布局实施重点监管执法。要按照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各行业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区域和对象,并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工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农业机械、船舶修造、烟花爆竹、城镇燃气等行业企业和涉有限空间、涉氨制冷、涉粉尘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退出。
  (七)强化源头管控和治理。各区(开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督促企业建立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将隐患视同事故,严格监管执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要及时向各区、各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通报。“十三五”期间,实现全市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覆盖。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全市智能工厂试点工作,推进企业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技术改造,促进本质安全提升。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
  (八)创新监管执法方式。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明查暗访、专项巡查等制度,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检查。推行市区两级、跨部门行业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联合执法由各级安委会统一组织、协调和实施,各参与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监管责任,执法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或移交。试行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双随机” 抽查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所有企业和镇街、社区。
  (九)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快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报告、“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公示等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十三五”期间,全面建成并应用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实现全市联网,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十)加强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智慧安监”信息平台建设,建成覆盖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委会成员单位、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建设并应用危化品溯及系统。2016年底前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企业诚信体系等信息的共建共享。
  (十一)发挥市场功能服务安全监管。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推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船舶修造、涉氨制冷、涉粉尘防爆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十二)加强与司法机关衔接协调。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调查、案情通报、案件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制定有关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程序规则、证据标准等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完善监管执法规范体系
  (十三)建立权力责任清单。各区(开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以清单方式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规范权力事项动态调整,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确保依法行政。
  (十四)全面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监管权限、执法力量、监管企业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根据计划要求,编制具体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区域、内容和重点,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一体化执法,降低执法成本。健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奖惩制度,实现按计划监督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
  (十五)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细化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各有关部门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五、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
  (十六)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区(开发区)要依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队伍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全省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建立专业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监管实效。2016年底前,市、区(开发区)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完成区(开发区)、镇街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目标,配备安全生产执法服装,配齐办公设施、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现场监督检测设备、防爆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2017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2018年底前,实现专业监管执法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各区(开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聘用安全生产协管员,协助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生产协管员的聘用、管理参照《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聘用协管员管理规定》执行。
  (十七)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格执法队伍管理,着力提升业务能力建设,打造一支业务水平精湛、执法纪律严明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在岗人员每年轮训一次。定期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技能比武,提升执法水平。鼓励安全监管干部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
  (十八)加强基础保障工作。各区(开发区)要全面实施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能力、科技装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政策需要和政府机构职能安排相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用足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衔接,确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约束性、评价性指标和具体措施。
  (十九)营造良好的安全监管执法环境。各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市政府报告。各区(开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主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建言献策。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通报曝光违法行为,强化警示震慑。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等活动,普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知识,提升群众安全、健康意识,营造依法治安氛围。
  各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的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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