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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5]9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18
实施时间: 2015-11-18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9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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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热力和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现代城市基础设施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城市建设的迫切需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利于解决管线安全、道路挖掘、街路景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拉动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总体思路,全面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建设综合管廊。率先在城市新区采取综合管廊模式建设地下管网。在老城区新建道路、地铁建设、集中连片的旧城改造、河道改造、棚户区改造和老工业区搬迁等地区,建设综合管廊改造地下管网。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比例。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力争完成800公里,有效解决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二、主要任务
  (三)开展城市地下管网普查。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下管网普查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将普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形成牵头部门综合协调、管网产权或管理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摸清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电、工业(不包括油气管线)管线与综合管廊9类管网的种类、数量、功能属性、材质、管径、平面位置等17项信息,同时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完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制度,建立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系统,实时更新信息数据,实现动态管理,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提供完整基础信息。(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四)编制建设规划。各市要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地铁、地下车库、地下开发项目、综合管廊等各类地下空间利用,协调地上、地下建设关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的要求,在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综合管廊规划要统筹各类市政管线,坚持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合理确定管廊体系与布局,充分考虑电网线路等市政管线发展需要,留足管线布置空间,并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底前要完成规划编制和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依据专项规划建立“十三五”综合管廊项目储备库,国家和省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优先支持储备库项目建设。(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五)有序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合理划定建设区域,明确实施主体,严格执行国家新修订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做好工程设计和建设。严格履行法定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五方责任主体。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建设百年工程。大力推动国家确定的沈阳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六)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各市要制定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建立专业的运营队伍,完善运营管理制度和标准,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建立科学合理的入廊、运行、服务、管廊租金等收费制度和土地收益补助、财政补贴等政策,防止形成过高的垄断收益,实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合理稳定回报。(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七)加强政策支持和统筹协调。探索适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资融资模式,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地下管廊建设、运营和管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充分整合、合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支持政策,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八)强化统筹协调。各市政府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建立督查制度,加大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及管线入廊等工作。(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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