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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6]8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7-29
实施时间: 2016-7-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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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精神,加快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权益等突出问题,优化全省旅游市场环境,建设世界知名的生态休闲旅游目的地。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旅游市场监管责任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由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全省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将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和服务质量提升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旅游服务质量问题实行问责。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建立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执法、投诉受理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密切配合旅游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三)落实旅游企业主体责任。旅游企业要依法依规主动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礼貌待客,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旅行社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在线旅游企业要遵守公平竞争规则。购物店要严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自觉抵制商业贿赂。景区、交通、餐饮等企业要保障旅游者出游安全,提高服务品质。
  (四)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发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和旅游志愿者的监督作用,提醒旅游者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行为指南,自觉抵制参加“不合理低价游”。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旅游经营者注重质量和诚信。强化媒体舆论监督,曝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
  二、明确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责任
  旅游部门: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负责对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负责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查处“黑社”、“黑导”等非法经营行为;主动配合参与打击涉及旅游行业的“黑车”、“黑店”等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全省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及案件进行转办等。
  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旅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会同旅游等部门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建立旅游市场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治机制。
  交通部门: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交通运输部门在管养公路沿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景区、景点指示牌被遮挡的投诉处理等。
  文化部门:负责对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等。
  税务部门:依法承担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从事旅游市场经营的纳税人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质监部门: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
  价格部门:负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欺诈宰客、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系统的作用,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等。
  商务部门:发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针对旅游纪念品市场侵权假冒问题,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体育部门:负责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管理,对违反体育经营活动准入条件和行业标准事项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负责对其他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处理和查处。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旅游景区、游客集散中心、旅游相关场所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销售食品药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负责对其他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处理和查处。
  通信部门: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服务实行监管,承担互联网行业管理责任;督促电信企业和旅游互联网企业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开展在线旅游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配合处理网上虚假旅游广告信息等。
  网信部门:依法清理网上虚假旅游信息,查处发布各类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虚假旅游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等。
  三、创新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统分结合、互通信息、协同办案、归属处罚”的执法机制,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旅游法律规范体系。认真贯彻落实《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辽宁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究制定旅游新业态、新产品管理服务地方标准,加快建立涵盖旅游要素各领域的旅游标准体系。将旅游标准化工作作为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将旅游标准化管理与旅游市场准入、退出相结合。
  (二)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完善日常检查、重点抽查、专项整治等管理制度,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健全跨部门信息通报、综合执法等协调联动机制,推动综合监管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对相关部门及执法人员的监督,对在履行监督管理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接到旅游投诉举报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对旅游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加快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与省信用征信系统对接,定期公布违法违规经营者和从业者不良信息。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引导旅游企业自觉守法。
  (四)建立健全旅游综合执法体系。健全相关部门对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切实履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职责。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把旅游市场监管作为工作重点,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旅游市场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
  四、开展专项整治着力解决重点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抓住旅游市场秩序热点难点问题,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全面开展专项整治,特别是在重点旅游时段、黄金周、小长假期间,要重拳出击,集中开展整治工作。针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曝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今年要组织一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重点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超许可范围经营、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旅游发展委,配合单位: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公安厅)
  (二)严厉查处无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和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及线路、降低服务质量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配合单位:省公安厅)
  (三)严厉打击在景区、交通站点等旅游集结地侵害旅游者权益、非法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黑社”、“黑导”、“黑车”、“黑店”及违法“一日游”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旅游发展委、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商务厅)
  (四)重点查处虚假旅游广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省旅游发展委)
  (五)重点查处旅游餐饮、购物及旅游娱乐等场所食品安全等违法违规问题。(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发展委)
  (六)重点查处旅游企业质价不符、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问题。(责任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发展委)
  (七)重点查处旅游场所使用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旅游发展委)
  (八)重点查处涉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体育局,配合单位:省旅游发展委)
  五、提升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保障能力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加强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或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在机构、职能、编制、人员、经费和车辆上给予保障,尽快完善旅游执法管理机制,努力改善旅游市场执法工作条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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