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6]8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7-29
实施时间: 2016-7-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3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推动全省众创空间紧密对接实体经济,支撑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导向、科技引领、开放共享、创新服务的原则,依托龙头骨干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中小微企业、创客等多方协同,打造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吸引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通过高效集成和配置各类创新要素,推动众创空间的配套支持全程化、创新服务个性化、创业辅导专业化,实现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的有效对接和深度融合。
  二、重点任务
  (一)聚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壮大,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重点依托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针对重点领域的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在以下细分领域建设众创空间。
  1.高档数控机床及自动化生产线:高档数控系统、伺服驱动装置、机床自诊断等技术与装置的研发,开发基于I5系统的系列化高速车削中心,面向汽车行业的智能化卧式加工中心等。(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企业服务局)
  2.工业机器人与专用机器人:重点面向汽车、数控机床、机械加工等行业需求,开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加工、装配用工业机器人及系列自动化产品等。(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企业服务局)
  3.IC装备:提升产业链所需的设备、部件的制造能力,推进光伏、LED、平板显示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带动IC产业上下游集群式发展等。(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企业服务局)
  4.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工业物联网传感、工业无线网络通信、云应用运行优化、蓝光大容量存储、多模态数据融合、动态网络主动防御等关键技术等。(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企业服务局)
  5.激光技术:激光通信、激光加工、激光医疗、光机电一体化等产业关键技术的研发。(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企业服务局)
  6.生物医药:高端诊疗装备、重大创新药物、大品种新适应症、新型疫苗等创新品种研发。(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企业服务局)
  7.现代农业:采取生物技术加快农业新品种选育,研发种苗繁育技术、农产品加工、生物饲料新产品等。(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农委)
  (二)聚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充分利用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增强技术创新的源头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依托省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利用科研成果、科技人员、科研仪器设备富集优势,在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配合单位:中科院沈阳分院)
  2.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要重点面向中青年科技人员、教师、大学生创业者建设众创空间。要适应创新创业的新需求,不断提升服务广度与深度,打造创新创业服务升级版。(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地税局)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在与地方或企业共建研究院、研发中心、育成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基础上,采取新的体制机制建设众创空间。引进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和运营管理制度。(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配合单位:中科院沈阳分院)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建立科技成果和技术供给数据库,为科技人员入驻众创空间开展创新创业提供源头供给。建立科研和检验(测)仪器设备、开发设计工具的共享机制和平台,面向众创空间开放。支持众创空间参与承担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本地化。(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5.涉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以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为依托,在加快技术创新的同时,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应用和创业指导、服务。(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三)聚焦创新驱动,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农业园区等要发挥区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大力发展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等共同形成创新创业生态体系。
  1.沈阳、大连高新区要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契机,围绕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依托国家科研机构、高校和龙头骨干企业,大力建设产业共性技术和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以及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新型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为众创空间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牵头单位:沈阳、大连市政府,省科技厅)
  2.省级以上高新区要继续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4号),按照既定目标、任务、路径和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好创新创业示范工程,推动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牵头单位:各市政府,省科技厅)
  3.积极争取进入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各地区要大力建设创业基地,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形成覆盖市、县(市、区)的创业基地服务体系。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各市政府,省企业服务局)。
  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开展省级创业型县区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各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在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示范区等重点区域内,依托辽宁农业12316信息服务平台体系,培养以农村经济人和新农人为代表的农业创客;全面开放12316服务平台的用户和数据资源,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以12316服务平台为基础构建“竞价式”农产品电子服务平台,为农业创客提供生产、营销和服务提供支撑;举办全省农业创客大会(大赛),营造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农委、省科技厅)
  (四)加强众创空间的国际合作。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国际合作,共建众创空间并建立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整合和利用国外技术、资本和市场等资源,提升国际化水平(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
  继续办好“中国(大连)海外学子创业周”,吸引和支持海归人才、港澳台及外国人才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牵头单位:大连市政府,省科技厅)。
  三、政策支持
  (一)实行财政补助和奖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对众创空间的软硬件设施建设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各市政府)。
  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众创空间。争取中央引导地方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众创空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推广科技创新券,为众创空间购买研发服务“买单”;支持具备条件的众创空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支持以电子商务为主体的创业基地建设(牵头单位:省企业服务局)。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众创空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将给予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专项补贴。鼓励在众创空间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申报“留学人员来辽创新创业支持计划”(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条件,落实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增值税、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在全省涉及电子商务的众创空间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待国家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完善后,符合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适用。(牵头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三)引导金融资本支持众创空间。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地方财政资金要引导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入驻众创空间和双创基地开展业务。根据国家试点政策,引导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情况下,支持众创空间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支持众创空间在资本市场融资。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省级以上高新区要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牵头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
  (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研发团队在众创空间转化科技成果,所得转让收益不得低于70%;改进和完善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科技人员入驻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科技人员在众创空间获得的横向课题经费、股权和奖金、上缴税收等,在绩效评价中均与纵向课题同等对待(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支持众创空间中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五)支持企业建设众创空间。按照有关规定条件,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建设众创空间转化科技成果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评价指标;支持国有企业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或折股、股权奖励或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国有企业科技人员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利用现有条件改造建设众创空间,进行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实现转型发展。(牵头单位:各市政府、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配合单位:省国资委)
  (六)支持军民技术双向转化。引导民用高技术成果在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运用。以众创空间为载体,支持军工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转移中发生的二次开发费用符合规定的,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军工企业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专用设备、实验室等军工设施,并根据服务绩效给予补贴,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共享。(牵头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发展众创空间服务实体经济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地区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措施,确保落实;要对众创空间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评估,加强指导。各有关部门要采取配套措施,加大支持力度。省政府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牵头单位:各市政府,省直相关部门)
  (二)加强示范引导。各地区要根据本地经济发达程度和科技资源禀赋,结合产业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实现突破。要探索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新政策、新机制和新模式,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形势。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各类园区要为专业化众创空间发展创造条件,先行先试,引领示范。(牵头单位:各市政府)
  (三)加强宣传推广。利用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宣传推广各地区发展众创空间的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利用科技活动周、海外学子创业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等活动,展示典型众创空间树立品牌,扩大影响。对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业大赛中的优秀项目、团队和个人,以及典型天使投资人、创业导师、创业服务机构,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弘扬创新创业文化。(牵头单位:各市政府、省直相关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 吉政办发[2015] 2015/6/8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藏政发[2017]53 2017/10/17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 2017/7/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 杭政办函[2015] 2015/9/17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冀政办字[2021] 202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壮大实体经济 桂政办发[2023] 2023/9/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 粤府[2017]90号 2017/8/20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 川府发[2017]38 2017/6/28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服务实 冀政办发[2015] 2015/7/24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 深府规[2017]10 201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