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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6]12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7-14
实施时间: 2016-7-14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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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精神,充分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带动经济稳定增长和促进转型升级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现代交易方式,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1—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融资租赁业已经成为现代服务业的新兴领域和重要组成部分。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发挥其独特的功能与优势,对有效扩大我省相关行业投资、生产和消费,拉动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带动现代服务发展,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逐步形成专业高效、配套完善、竞争有序、稳健规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融资租赁体系,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产能转移等,为建设“三区”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02年,培育不少于5家专业优势突出、管理先进、竞争力较强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和竞争力水平明显提高,融资租赁成为全社会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企业设备投资、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和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的有效杠杆。
  三、加快产业发展
  (三)加快培育市场主体。鼓励吸引境内外各类投资商来青设立金融租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内贸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支持骨干融资租赁公提高核心竞争力,扩大规模,拓展业务。鼓励我省传统优势产业及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大型企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厂商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工业制造、大型工程、基础建设等领域大型企业和服务运营商、各类投资机构等非厂商机构进入融资租赁行业。支持设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面向创新创业个人的融资租赁服务。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支持、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配套服务。引导各类融资租赁机构在全省重点园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聚发展。(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金融办、西宁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等负责,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推动多领域发展。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围绕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领域,支持盐湖化工、有色冶金、能源化工、特色轻工、建材等重点产业发展融资租赁,拓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信息技术应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租赁业务。加强融资租赁公司与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积极开展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航空运输、铁路、轻轨等公共设施及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发展设施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面向养殖大户、种植大户、家庭农牧场、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农牧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稳妥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和文化产业融资租赁市场,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文化产品等融资租赁业务,扩大消费。(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金融办、省广电局、青海机场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等负责)
  (五)支持行业创新发展。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发长租短贷、租赁保理、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等创新型产品,增强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探索融资租赁服务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模式,发展集融资租赁、保理、贸易为一体的综合性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商业模式。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防控等设计,创新盈利模式,提升服务能力。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拓宽租赁物范围,探索以工厂厂房、仓储用房、商业地产等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动产和以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租赁产品,推动创新型业务开展。加快建立标准化、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支持建立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盘活存量租赁资产。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结合的融资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负责)
  (六)开拓跨境融资租赁。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以融资租赁推动我省企业“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等业务。鼓励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租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结合我省重点工业项目,为省内大型工业企业进口先进成套设备提供跨境融资租赁服务,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海外施工企业合作,开展施工设备的海外租赁业务,积极参与重大跨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优化资金、设备等资源配置,创新工程设备利用方式。探索在援外工程建设中引入工程设备融资租赁模式。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兼并,培育跨国融资租赁公司集团,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和带动作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外汇管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西宁海关等负责)
  四、优化发展环境
  (七)推进简政放权。促进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协同发展。简化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审批程序,推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限时办结制度,对资料齐备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省级行业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资料齐备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省级行业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商务部并跟踪办理审批手续。(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等负责)
  (八)完善公共服务。逐步建立统一、规范、全面的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融资租赁统计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统计信息交流。建立融资租赁业标准化体系,制定融资租赁交易等方面的标准,加强标准宣传和贯彻实施,提高融资租赁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研究制定我省融资租赁行业景气指数,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统计局等负责)
  (九)加强人才培养。依托我省教育优势资源,制定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定向培养融资租赁业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融资租赁专业或开展相关专题培训,培养融资租赁业风控、财务、管理、法务、运营等方面专门人才。鼓励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区建立引进和培养融资租赁专业人才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政策。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及社会团体建立培训基地,对融资租赁业从业人员开展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五、加强行业监管
  (十)完善行业监管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监管协作、综合执法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一。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资质审核,明确从业范围。融资租赁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协助。监管部门要对融资租赁业进行联合监管和联合奖惩,加大综合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融资租赁行业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运用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常态监管,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制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建立融资租赁公司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融资租赁行业中介机构建设,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强化事前法律服务职能,聘请律师参与融资租赁事前审核。引导租—赁各方及时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及时调处和化解租赁各方纠纷。(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等负责)
  (十一)提高行业风险防控能力。指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稳妥发展售后回租业务,严格控制经营风险。加强合规体系建
  设,提升行业合规经营意识。强化资产管理,融资租赁公司要严格执行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10倍的监管规定,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强评级市场管理,指导辖区内评级机构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第三方评级,针对融资租赁行业建立评级指标和权重,提高评级报告的科学性,评级报告要及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加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依托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明确租赁物权属,有效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各方利益,避免交易风险。(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二)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融资租赁行业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将融资租赁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商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现融资租赁业务信用信息的报送及查询,及时准确反映融资租赁公司信用信息。健全融资租赁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制度、风险预警登记制度和通报公示制度,健全授权授信机制,维护资金安全,防范和化解融资风险。大力推进融资租赁公司预报预警制度,从制度层面促进企业信用建设及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和有效使用。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和资信评价,积极稳妥推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等负责)
  六、完善保障措施
  (十三)完善财政政策。为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提供公平的政策环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各级政府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四)落实税收政策。落实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做好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和个性化辅导工作。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等负责)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上市、挂牌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信托方式融资、转让租赁资产。对符合政策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短期外债指标上予以倾斜,拓宽中长期外债融资渠道。支持保险企业用债权、股权或债权转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业。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支持各级政府由财政出资或以财政资金为主导,联合民间资本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着力扩大资金实力。(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青海证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等负责)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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