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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政办发[2016]1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2-17
实施时间: 2016-2-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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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7日
  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现就我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浙江政务服务网为依托,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2.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3.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范围及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鼓励同类型交易平台进行省市县垂直整合。
  (二)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与浙江政务服务网无缝对接。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并实现与国家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适时实现相关系统向统一的政务云平台迁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整合内容
  (一)省级整合内容。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整合。现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实体交易平台,维持机构、人员、管理体制不变,名称统一为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矿业权、国有产权、政府采购)交易中心,依法独立开展交易活动。
  1.整合信息系统。根据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完成全省统一的浙江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各依法建设运营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电子交易系统与浙江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行政监管部门建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电子监管系统与浙江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对接,最终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
  2.整合专家资源。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统一的评标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准入标准及考评标准等,按规定审核各类评标和评审专家并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评标和评审专家一经审核入库,各地、各部门应当互认、共享,抽取使用后进行统一评价、考核。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库内专家抽取不足时,经相应行政监管部门同意,使用单位可自行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3.整合场所资源。充分利用省级现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场所,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不再建设统一的交易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二)市级整合内容。设区市政府负责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体整合方案由设区市政府制定。
  1.整合平台层级。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应报省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2.整合场所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
  3.对接信息系统。各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与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对接,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
  4.整合专家资源。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纳入全省统一的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和专家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四、统一规则体系
  (一)完善管理规则。在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出台后,结合我省实际,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起草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各交易平台要严格执行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
  (二)开展规则清理。对省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和条件、变相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对保留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运行机制
  (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二)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功能,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必须坚持公共性和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
  六、创新监管体制
  (一)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
  (二)转变监督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省级层面建立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限期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经费、人员保障。
  (二)严格督促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省发改委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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