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用人单位招用社会保险补贴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人社就发[2016]14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7-29
实施时间: 2016-7-2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8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本市自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为此,符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规定条件用人单位享受的相关社会保险补贴的比例须同步降低。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符合享受308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在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6]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件”)规定费率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对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比例由20%调整为19%,失业保险补贴比例由1%调整为0.8%,医疗保险补贴比例不变,为10%。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按照原补贴比例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的,多支付部分在下一期拨付补贴资金时扣除或由用人单位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 宁人社[2014]11 2014/9/1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参保人出生日期 深人社规[2014] 2015/1/1
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 人社厅发[2016] 2016/2/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 甘政办发[2006] 2006/10/16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 成人社办发[202 2022/7/13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2004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厦地税发[2004] 2004/5/3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 内政办字[2019] 2019/7/11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 1999/3/1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 沪府发[2016]42 2016/7/1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 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