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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6]9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9
实施时间: 2016-8-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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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9日
  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尽快形成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确保改革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为基本方向,以推动城市转型发展和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为重点,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城乡一体、协调创新六项基本原则,全面实施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执法队伍素质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工作目标。
  实现各级党委坚强领导、政府主体责任、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职责权限四个明确;确保职责划转移交、队伍整合归并、执法重心下移、保障措施落实四个到位;做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名称和职权范围、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执法程序和文书、统一行政处罚依据和裁量规则四个统一。
  2016年8月底前,完成首轮全省城市管理和执法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底前,完成省级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调整工作。市、县(市、区)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并公布权责清单。2017年底前,实现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完成相关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移交,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归并整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实现“四个统一”,完成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制定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规章制度,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实现全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综合执法工作。到2020年,统筹解决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性质和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身份编制,全面完成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现城市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匡定职责范围。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环境、交通、应急和城市规划实施等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市、区)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违法建设、环境保护、交通、应急等管理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二)明确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全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市、县(市、区)政府要确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科学制定工作职责,厘清职责边界。市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重大复杂疑难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各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在本区域内全面行使城市管理相关职能。
  (三)设置综合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各市、县(市、区)政府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整合归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做好职权移交、职责确定和编制人员划转等各项工作。各市、县(市、区)要设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各市、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工作实际,采取综合执法先行、分类分层推进、稳妥有序实施的方式,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使城市管理职能在统一的执法机构中顺畅运行。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四)整合执法职权。具体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从事商业活动、违法停放非机动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上述范围以外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原则上不得集中。确需集中行使的,需报省政府批准。
  各市、县(市、区)应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全部划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并科学划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以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一并划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五)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积极推行综合执法勤务区模式,提升执法网格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六)制定权责清单。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统筹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权责清单制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辽宁省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任副组长,省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推进全省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兼任。
  (二)研究制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按照中发〔2015〕37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推动出台《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目标,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全面提高城市管理能力水平。《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
  (三)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建立省级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确定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衔接问题。各市、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
  (四)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全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职权范围,完成职能调整、职权移交和人员、编制、资产划转等各项工作,指导各市、县(市、区)政府制定出台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具体方案,设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公布权责清单。
  (五)清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抓紧组织全省城市管理和执法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立改废的具体处理意见,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首轮清理工作。
  (六)落实城市管理执法责任。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市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的三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任体系。
  (七)健全法规规章制度程序。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工作,制定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统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程序和文书、行政处罚依据和裁量规则,完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八)创新城市管理治理方式。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12319数字化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实现与110报警电话等的对接。引入市场机制,推进网格管理,发挥社区作用,动员公众参与,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综合治理模式。
  (九)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建设。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研究制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身份编制解决方案。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干部职数配备,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充分考虑城市管理执法强度大、风险高等实际因素,完善执法人员工资、工伤保险等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待遇水平。建立符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职务晋升和干部交流制度,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军转干部接收安置等工作。
  (十)完善综合执法保障体系。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保障,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一线执法执勤用车和执法装备配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公安机关承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治安保障工作,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与相关部门建立业务联系机制,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维护监管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建立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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