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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陕政发[2016]32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7-20
实施时间: 2016-7-2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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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困难和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完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事件发生。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定期联系、经常见面,给予更多的亲情关爱和家庭保护。
  (二)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要建立本辖区农村留守儿童基础信息库,一人一档案,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基础信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工作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教育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村(居)民委员会要创造条件为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全省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全面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心理、人格健康发展;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协调公安部门在中小学建立法制辅导员制度,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将农村留守儿童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年终目标考核,与校长、教师的绩效考核挂钩。各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建立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定期联系制度,定期向家长或受委托监护人介绍学生在校表现和学习等情况,提升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对经多次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加强对寄宿留守儿童全方位管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四)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要广泛动员广大团员、少先队员、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等,依托青年社会组织机构和活动阵地,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生活托管、亲情抚慰、安全管护等关爱服务,通过“春蕾计划”“安康计划”等公益项目给留守儿童家庭相应帮扶。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场所、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调查评估、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鼓励和倡导与农村留守儿童结对子,实行 “一对一”关爱。各地要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委托监护照料服务,各级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当地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加大对农民工的帮扶力度。公安部门对符合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在当地落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各地对不符合落户条件或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创造农民工返乡创业新机遇,吸纳更多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从源头上减少农村留守儿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要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加大投入力度。市、县(区)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多支撑。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整合现有机构、内部调剂编制的办法,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要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加快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提供支持。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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