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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6]8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8-4
实施时间: 2016-8-4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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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主动适应和引领外贸发展新常态,推动全区外贸稳定增长,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促进外贸回稳向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对外贸易是我区经济发展的“短板”,但同时也是拉动我区经济发展的潜力所在。促进外贸回稳向好,对于经济平稳运行和升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促进外贸回稳向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强化督促检查。要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多措并举,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努力实现外贸回稳向好。
  二、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进一步扩大信用保险的覆盖面,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密切跟踪境外工程承包、境外投资重大项目,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加大企业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对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双自主企业、农畜产品给予优先宽松的限额审批政策,对服务贸易、文化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及加工贸易平台集约投保形式适当降低费率。进一步优化信保审批流程,提高理赔工作效率,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加强海外市场、行业风险评估,帮助企业管理、转移、排除风险。
  三、大力支持外贸企业融资
  对外贸小微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支持外贸小微企业融资。鼓励各盟市建立政银企合作机制、诚信担保机制及风险共担“资金池”,为外贸企业贷款提供增信担保服务。推动商业银行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业务,协调解决贸易融资授信障碍,简化融资申报手续,逐步扩大融资规模。鼓励商业银行在发展传统融资产品基础上,创新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协议融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外保内贷、内保外贷、出口买方信贷、出口融资租赁等结构性贸易融资工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有市场、有订单但无合格抵押担保物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四、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加快推进内蒙古电子口岸建设,积极推动满洲里、二连浩特口岸率先启动沿边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口岸智能卡口和H986系统项目建设,不断提高监管科技化水平。加强国际海关合作,借鉴中哈“信任通道”模式,探索与俄、蒙海关通过互换高资信企业名单和共认低风险商品监管结果的形式,为高资信企业及大宗商品创造更加便捷的通关环境。加快以“出口直放、进口直通”为主要内容的检验检疫一体化建设。推进关检信用管理建设,帮助更多的企业提高信用类别。深化“双随机”改革,进一步降低出口平均查验率,提高非侵入式查验比例。
  五、认真落实出口退(免)税政策
  推行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出口退(免)税一类企业比例,简化和优化出口退(免)税工作流程,提高办税效率。落实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免)税退库和调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发〔2016〕58号)要求,在全区范围内推行规范统一的国税和人民银行办理出口退税退库流程、手续。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监管精准度,坚决打击虚报冒领行为。积极开展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试点,为出口企业提供“一站式受理”服务,积极推进“免填单”服务,推进“阳光办税”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
  六、全面规范涉企收费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内发改费字[2015]1294号),规范涉企收费,重点清理收费清单外的费外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定期牵头对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商务等部门电子政务平台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电子政务平台收费查处力度。规范保险、运输、银行等收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口岸查验的针对性,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对有问题的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七、统筹落实加工贸易政策
  加大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加工贸易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我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进一步扩大电力多边交易和大用户直供规模和力度,有序放开计划电量,对多晶硅、单晶硅、云计算、蓝宝石、稀土材料应用等新兴产业放开竞价,吸引新兴产业向我区转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降低阶段性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精神,阶段性适当降低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和失业保险费率。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工贸易发展资金,统筹我区现有外贸专项资金,支持我区加工贸易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项目提供金融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在满洲里综合保税区探索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逐步推开。在税负公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具备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八、积极主动承接外向型产业和加工贸易转移
  采取多种积极有效方式,加大外向型产业招商力度,主动承接境外和国内沿海发达、京津冀等地区的产业和加工贸易转移。坚持巩固香港、开拓台湾、主攻日韩的招商引资策略,组织企业赴香港开展内蒙古重点项目洽谈,赴日本、韩国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为指导,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牧业等产业。依托我区资源优势,吸引知名跨国公司和国际连锁超市来我区兴办加工贸易企业。吸纳发达地区的整机生产、零部件、原材料配套加工,形成产业集群;有针对性地组织有关盟市赴东莞、深圳、义乌等地举办专项对接活动。大力推进鄂尔多斯市承接东莞市餐厨用品加工业务、满洲里市承接深圳市IC卡生产项目等加工贸易承接合作业务的开展。用好用足国家相关政策,重点加强服务体系和配套能力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建设好包头、鄂尔多斯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积极向商务部申报新的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用好促进利用外资工作发展专项资金,调动盟市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对连续两年考核利用外资排名垫底的盟市取消其下年度参与考核资格。积极争取在满洲里、二连浩特开发开放试验区开展先准入后监管的外商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九、大力推进边境贸易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精神,科学规划,统筹推进边境贸易发展。落实中央财政支持边境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预〔2016〕227号)相关规定,继续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过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促进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发展以及加强地方政府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发展能力建设。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积极由单一贸易向综合性多元化贸易转变。依法规范和完善口岸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仓储和监管设施,指导符合资质的企业在甘其毛都、珠恩嘎达布其等口岸申请设立危险化学品海关监管场所。推动满洲里、二连浩特等边民互市贸易区建设,推进满洲里互市贸易区深度开放、双向流通。将边贸政策与扶贫政策、民族政策相结合,借鉴广西经验,引导边民成立边民互助组,并通过互助组形式开展互市贸易,使互市贸易“真边民、真交易、真实惠”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促进边民增收致富。
  十、积极有效扩大进口
  发挥国家进口贴息和自治区边贸进口贴息政策导向作用,扩大机电设备和资源能源进口。支持口岸进口资源落地加工,扩大原油、肉类、粮食、水果、水产品、饲草、汽车等口岸进口商品的种类和数量。推动大中型流通企业参与一般消费品进口业务,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推广保税展示交易,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口岸设立进境口岸免税商店,增加群众购买意愿较强的消费品进口。
  十一、大力推进外贸新业态发展
  认真落实自治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关政策措施,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支持有条件的盟市申报、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加快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仓储、物流和通关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构建跨境物流通道,建设“海外仓”,融入境外零售体系。加快制定自治区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施办法,培育认定一批自治区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对自治区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给予通关通检、收结汇、退(免)税、信保融资等便利化措施,支持试点企业建设和完善线上服务平台,逐步实现通关、检验检疫、退(免)税和外汇相关信息系统与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积极推动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发展,支持和指导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等条件较成熟地区以旅游购物方式先行先试,开展市场采购贸易。
  十二、加快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外经贸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选择合适的地区设立商品城、商品展示中心、物流中心、海外运营中心等,推进境外营销网络和仓储物流网络的建设;鼓励有能力的外贸企业与制造业企业集群式“走出去”,探索建立境外售后、维修、备件生产、培训等服务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与企业合作,在重点市场为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融资和消费信贷支持。
  十三、加快培育外贸自主品牌
  借鉴外贸发达省(区、市)成功经验,选择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进行重点培育,形成一批外贸自主出口品牌,通过示范效应引导带动全区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企业收购境外品牌和营销网络,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外贸企业收购境外品牌、营销网络等加大信贷支持。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等。支持外贸转型升级,推动开展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积极开展自主品牌的推介推广,加强对重点自主品牌在质量、信誉、服务等领域的宣传推广力度。
  十四、发挥双向投资对贸易的促进作用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我区已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申请新设立或升级为国家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提高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水平。在满洲里、二连浩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重点盟市开展外商投资审批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全面报告+重点许可”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开放,放宽准入限制。继续加大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引进工作,鼓励区内企业吸引外资合作建设科研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带动我区产品、技术、标准和服务出口。推动APEC商务旅行卡推广和申办,解决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签证申办难问题。
  十五、加强外贸知识产权保护
  持续开展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依法打击外贸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商务部开展加强境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和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健全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大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宣传和培训,鼓励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维权,有效防范企业商标在境外被恶意抢注。开展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分析,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帮助,提高外贸企业防范和应对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外贸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外贸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十六、加强考核评价和宣传引导工作
  建立盟市外贸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通报盟市工作进度和外贸运行情况。对进出口增幅后三位的盟市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外经贸专项资金不及时到位的盟市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力的,停止盟市外经贸资金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对于政策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盟市,在政策、资金支持上给予倾斜。
  各盟市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让更多的外贸企业了解政策、会用政策、用好政策,切实发挥政策的正向激励效应,增强企业开展进出口工作的信心。针对重点进出口企业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开展精准服务,强化服务引导,推动解决外贸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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