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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府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资[2016]1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7-7
实施时间: 2016-8-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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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资产管理,规范市级政府资产处置行为,维护政府资产的安全完整,我们制定了《厦门市市级政府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厦门市市级政府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7月7日
  附件
  厦门市市级政府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资产处置行为,维护政府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政府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与市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资产处置(以下简称“政府资产处置”),是指为保证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对单位占有、使用、代市政府管理(以下简称“代管”)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政府资产,如: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与市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占有、使用的资产;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设置应急机构等临时配置的资产;单位代管的各类政策性房产和土地、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等(不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出资形成,企业拥有合法产权的国有资产),进行权属转移或注销的行为。拟处置的政府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政府资产的权属认定按照《厦门市市级政府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厦财资〔2016〕13号)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产处置的综合管理。具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政府资产处置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政府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政府资产处置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或代管政府资产处置的组织管理。具体负责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资产处置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政府资产处置事项;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政府资产处置收益;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要求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资产处置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资产的具体处置管理。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政府资产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办理本单位政府资产处置事项的报批手续;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按要求报告有关政府资产处置的管理情况。
  第三章 处置方式及范围
  第七条 政府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政府资产权属人的行为。以下情况可以实施无偿调拨:
  1、政府资产在单位之间的调拨;
  2、政府资产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上划或下划;
  3、政府资产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移交;
  4、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组建临时机构等形成的政府资产,在活动、会议结束或机构解散后闲置的;
  5、经批准的其他无偿调拨。
  (二)对外捐赠。指单位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除闲置政府资产、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政府资产外,原则上不对外捐赠,因特殊需要确实需要捐赠闲置、已达使用年限之外其他政府资产的,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政府资产权属人,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的行为,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指对达到政府资产使用年限,或经技术鉴定等,已不能继续使用的政府资产进行注销权属的行为。政府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能使用,达到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政府资产呆账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权属注销的行为。
  第八条 需处置的政府资产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政府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已无法再继续使用的政府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鉴定确需淘汰的政府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职能调整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政府资产;
  (五)非正常损失的政府资产;
  (六)经批准需要进行处置的政府资产。
  第四章 处置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政府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内部政府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审核提出意见,经单位内部会议集体研究(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除外)同意后,逐级报送审批。
  第十条 政府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以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由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但无偿调拨中经批准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组建的临时机构以及突发应急等配置的资产,主办单位应在会议、活动结束或机构解散后,将政府资产调入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公物仓”,可直接向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办理。以上述方式处置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外政府资产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以报废、报损方式处置政府资产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整体资产处置,以及投资(股权)、股份的处置,由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资产处置程序及操作办法如下:
  (一)申报。单位提交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审批,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评估。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政府资产需要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并进行备案或核准。经备案或核准后,单位以评估价作为该政府资产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规定通过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平台进行出售、出让等市场配置的底价。
  (四)处置。无偿调拨、对外捐赠政府资产的,调入(接收捐赠)单位、调出(捐赠)单位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调入单位、接受捐赠单位为本办法所称单位以外单位的,对方应出具正式政府资产接收函;属于出售、出让的,单位应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等规定,通过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平台进行市场配置;属于转让、置换的,单位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取得相关收益;报废、报损政府资产的,单位根据审批意见将政府资产按《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及处理方式目录》,直接交由财政部门统一招标确定的处置机构进行无害化、残值回收等方式处理,或者由单位采取自行处理、交由专管机构销毁等方式处理。
  (五)账务处理。政府资产处置结束后,单位应依据政府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或审批表、回收证明、收入证明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以上政府资产处置程序能够通过“厦门市政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系统”)完成网上审批的,均不需另行报送纸质材料;不能通过或不能全程通过资产系统完成网上审批及处理的,网上审批及处理以外的事项以纸质材料报送,账务处理后还需在资产系统中进行“资产卡片”变更。
  市政府对代管政府资产处置另有规定的,代管单位应按照市政府规定进行处置,并在资产处置完成后的30日内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单位申报政府资产处置,应附单位集体研究的决议或会议纪要(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除外)、正式申请文件(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除外),申请文件内容主要包括:处置理由、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目前使用情况等,以及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财务决算副本或复印件、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复印件)、权属证明等。除此之外对各类处置事项,申请文件还应包括的内容,以及还需另行提供的相关材料如下:
  (一)无偿调拨
  1、资产调入单位出具的需求情况说明,以及调入单位存量同类政府资产情况及调入后是否超标准等情况的说明;
  2、调拨资产为机动车辆的,应提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车辆调整通知书》;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政府资产的,应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4、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政府资产的,应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5、经国家、省,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而无偿调拨资产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公文抄告单等。
  (二)对外捐赠
  1、对外捐赠正式申请文件中还应说明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交接程序情况,拟捐赠政府资产属于闲置政府资产的,还应说明单位存量政府资产情况;
  2、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而对外捐赠资产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公文抄告单等。
  (三)出售、出让、转让
  1、资产评估报告;
  2、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而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公文抄告单等。
  (四)置换
  1、正式申请文件置换理由中还应说明对方拟用于置换政府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2、对方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需对方支付对价的,应提供对方近期财务报告;
  4、资产评估报告;
  5、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而置换资产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公文抄告单等。
  (五)报废
  1、房屋建筑物报废,须附工程决算书和产权证复印件(无产权证者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的红线图),以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拆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附属配套建筑物由于主体建筑物拆迁、重建、倒塌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须提交与主体建筑物相应的证明文件;
  2、机动车辆报废,应提供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车辆报废申请表》(警用车辆除外),以及行驶证复印件;
  3、涉密载体报废,应提供按照《厦门市涉密磁(电、光)介质载体销毁管理办法》(厦国保[2011]1号)规定进行销毁的凭证。
  4、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申请提前报废的,除应按上述第2、3项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附以下相关材料:
  (1)交通运输类设备、电梯设备、锅炉设备等。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单位、消防管理部门、船舶检验部门、技术质量鉴定机构等相应专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2)办公自动设备、电器设备、医疗设备等。单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应提供由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资产淘汰的相关文件等材料;单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下的,应在正式申请文件中说明提前报废的详细原因。
  (六)报损
  1、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而报损资产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公文抄告单等。
  第十三条 除经财政部门另行批准可作为企业收入外,单位政府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单位政府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细化工作流程,减少自由裁量权,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政府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要完善审批事项的内部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由本部门审批的政府资产管理事项,需由部门内部两个以上涉及资产、财务、下属单位管理的相关部门审核把关,除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以外的事项,还应经部门相关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同时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监督管理,积极督促并指导下属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政府资产处置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所属单位政府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管委会资产视同区级政府资产,由管委会自行管理,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管委会)政府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政府资产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市级政府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及处理方式目录

相关附件:
厦门市市级政府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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