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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16]3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3-22
实施时间: 2016-3-22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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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2016年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6]13号)的要求,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具体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括2015年12月31日前的以下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一)市政府发布以及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区政府及其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鉴于2009年市法制局已组织过对全市1949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检索系统,请各单位认真对照检索系统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同时梳理、确认是否有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未纳入检索系统。
  二、清理原则
  按照“谁发布谁组织清理,谁起草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突出合法性。将文件清理与促进政府依法履职结合,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保证政府制定的文件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二)突出适应性。将文件清理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结合,凡是妨碍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或文件之间存在不协调、不衔接情形的,必须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完善。
  (三)突出有效性。文件清理要有利于放管结合的辩证统一,对拟予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文件,要进行科学评估。对需要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文件,要制定时间表,尽快填补制度空白,避免出现政策和管理上的“真空”。
  三、清理标准
  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二)不符合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扩大开放等各项要求的;
  (三)违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仍保留国家、省、市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违规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四)于法无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其义务的;
  (五)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不衔接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没有继续适用必要的;
  (七)其他依法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四、工作要求
  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下列要求做好清理工作:
  (一)对照检索系统内本区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职责分工的市政府文件,确认其有效性;同时对目前仍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未纳入检索系统的情况予以确认,并向市法制局申报纳入检索系统。
  (二)对现行有效的本区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按职责分工对市政府文件进行初步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
  五、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局牵头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予以配合。
  (二)市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清理。
  (三)区政府及其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清理。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六、清理步骤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⒈梳理阶段(2016年5月1日前完成)。
  市法制局结合历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结果,梳理形成《2016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和《2016年度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以下简称《清理目录》),发送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⒉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阶段(2016年6月1日前完成)。
  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清理目录》的职责分工,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文件按照清理标准进行清理,填写初步清理意见:
  (1)认为应当保留的,应填写《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见附件1);
  (2)认为应当适时进行修改的,应填写《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修改)》(见附件2);
  (3)认为应当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填写《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见附件3)。
  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初步清理意见,应经单位研究同意后,于2016年6月1日前报市法制局汇总。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清理中发现未纳入检索系统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清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一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市法制局。
  ⒊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16年8月1日前完成)。
  市法制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审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同一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不一致的,或初步清理意见与市法制局研究、审查意见不一致的,由市法制局再组织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认真对照清理标准,研究形成拟继续有效(含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审定。
  4.审定公布阶段(2016年10月1日前完成)。
  经市政府审定后,应将拟继续有效(含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修改完成时间。
  市法制局负责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按程序上报省政府法制办。
  (二)各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本方案的职责分工和清理标准,应于2016年10月1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送市法制局。
  附件:
  ⒈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
  ⒉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修改)
  ⒊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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