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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厦府[2016]12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4-19
实施时间: 2016-4-1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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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3号),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提高医疗救助。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落实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补助政策,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基本药物和住院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
  (二)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两项补贴”要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落实重度残疾人托养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三)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对企业为其符合条件的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实施补贴。落实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两险”补助政策和残疾人意外伤害险政策。在九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和提高报销比例。逐步将符合规定的0—6岁脑瘫、孤独症儿童相关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残联
  (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对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在轮候时予以优先分配和发放保障性住房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继续对困难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补助,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新建、翻建住房每户补助5万元,修缮每户补助2.5万元。对有需求的残疾人实施家居无障碍改造补助。在拆迁残疾人房屋时,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房地段、楼层和发放拆迁临时补助、停业补助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贫困残疾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对农村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宅基地,优先办理新建、翻建住房审批手续。到2020年,完成全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国土房产局、财政局、残联
  二、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应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设置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的岗位。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列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文明办,市人社局、国资委、财政局、地税局、残联
  (二)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福利企业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和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积极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到2017年各区至少建有1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标准由1500元/人提高到5000元/人。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残联
  (三)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将残疾人创业纳入各区扶持创业创新范畴,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残疾人,要做好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增加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做好推介服务,提高就业率。重点抓好大专以上残疾毕业生就业。各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城镇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落实扶持残疾人从事农村种养业和农村残疾人购置农业机械补助等政策,帮助和支持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发展种养业、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增加收入。
  加强培训。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帮助残疾人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帮助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掌握更多的实用技术,提升劳动增收的能力。对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扩大就业创业贷款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农业局、科技局、商务局、海洋与渔业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残联
  三、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立新生儿残疾筛查和报告制度,实现早发现、早干预、早康复。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补助并将补助年龄逐步扩大至16周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康复室建设,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康复、残疾筛查报告、康复知识普及、康复转诊转介、残疾人家庭康复指导等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机构考核内容。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残疾人在街(镇)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实行治疗、缴费、化验、取药“四优先”。建立残疾人基本型辅具配置补贴制度。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计委、财政局、残联
  (二)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落实好《厦门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实施方案》。到2016年全市学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5%以上。继续实施特教学校(含特教班、特教幼儿园)学生“三免两补”(免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交通费)政策。对随班就读的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施政府助学金政策。落实残疾人和低保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政策。加强特教学校建设,统筹完善全市特教资源布局,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十三五”期间实现每个区有一所特教学校。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残联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康复、托养、日间照料、文体等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建设场地、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比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128号)养老服务用地政策执行。将重残托养、日间照料纳入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加大对社区康复、托养机构的经费投入,购置必需的设备、器材,支持各种形式的以社区为平台开展康复、托养服务的机构建设。探索建立精神障碍人士康复托养机构。基层文体活动中心要加大残疾人体育健身器材投入,组织开展残疾人文体健身活动。各级体育场馆、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等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市、区两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加装电脑读屏软件、有声读物、盲文图书、助视器等。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国土房产局、文广新局、体育局、市政园林局、科协
  (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将医院、学校、公园、火车站、机场、社区服务中心、银行、邮政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列入文明城市考评项目。加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既有道路、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80%以上。公共停车场设置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停车位。进一步提升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加强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各级残联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区级以上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要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厦门广电集团要继续办好《手语新闻:一周综述》,为综合频道新闻节目全程同步手语播出创造条件。《闽南之声》广播继续办好《残联之声》节目。鼓励和支持通信企业为聋人和盲人提供特定信息消费优惠。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委文明办,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建设局、文广新局、市政园林局、通信管理局、南昌铁路局厦门站、厦门高崎国际机场
  (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级财政资金要重点保障残疾人服务项目。要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工作,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接的残疾人服务工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助残社会力量承接实施。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残联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帮助残疾人。对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公益慈善组织,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有条件的区、街(镇)要为其无偿或低价提供服务场地,或者给予场地租金、开办费等补贴。建立健全助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机制,支持助残社会组织优先进驻现有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中心,整合利用当地政府或民政、残联部门现有综合服务设施或服务场地,为初创期助残社会组织提供场地租金全额减免等方面的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开办费用补助。培育“福乐工程”等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倡导社会力量举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机构,金融部门应给予优先支持和优惠;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残联
  (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要把志愿助残工作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创建内容,纳入各区精神文明建设与残疾人工作考核测评。积极发挥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和广大青少年助残志愿者的作用,依托各类村、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广泛开展“邻里守望”、“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常态化助残活动。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创新志愿助残工作管理和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服务对接机制,残联、民政等部门要定期向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发布残疾人需求信息,做好服务对接。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委文明办,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残联
  (三)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将残疾人服务产业纳入各区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资金、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以培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对规范达标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用水、用气、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满足残疾人合理的风险转移需求。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国土房产局、建设局、市政园林局、保监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残联
  五、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区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目标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政府残工委要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各区政府残工委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要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投入格局。要将社区残疾人信息录入社区公共信息平台,实现网格化管理,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实行每年一次抽样调查、五年一次全面普查,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残联
  (二)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市、区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托全国“12385”和省“968891”残疾人服务专线,构建全市残疾人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保障残疾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事务的,应予以优先受理。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作用,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司法局、信访局、残联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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