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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预字[2016]54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21
实施时间: 2016-4-2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0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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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预明电[2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梳理工作任务,明确分工、强化督导,认真做好管户移交、宣传培训、系统测试等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精准无缝对接,确保营改增改革政策全面、准确落实到位。
  二、各地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加强合作,紧密配合,细化明确征管事项,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前营业税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做到依法征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各地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在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前营业税应收尽收的前提下,核实2016年1-4月征收的收入中是否存在改变纳税期限、征收过头税等问题。请各市(州)财政局和税务部门将自查自纠情况于2016年5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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