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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渝府办发[2016]12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6-30
实施时间: 2016-6-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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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5]1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6]10号)精神,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区县(含自治县,下同)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贫困区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拓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结合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按照“市级管总量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和责任五到区县”的方向,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赋予试点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
  (二)试点目标。通过支持试点区县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区县内生动力,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三)基本原则。
  ——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市政府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改革资金管理方式,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试点区县。
  ——统筹协调,权责匹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负总责,区县试点工作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抓好资金下达、制度完善和监督管理等。试点区县作为实施主体,根据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贫困人口,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富民产业培育、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扶贫支撑、公共服务保障和能力素质提升等方面,切实解决制约贫困地区生产、生活和发展的瓶颈问题,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二、试点范围
  (一)区域范围。自2016年起,在万州区、黔江区、开州区、城口县、丰都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4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区县全面开展试点工作。涪陵区、南川区、潼南区、忠县对市级涉农资金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试点。
  (二)资金范围。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具体包括:
  1.中央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市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的资金(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2.市级资金: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以工代赈(含示范工程)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方面市级补助资金、市级现代特色效益农业资金、市级农业发展资金(含农业、林业、乡镇企业、供销等领域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市级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市级补助资金、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市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整理补助资金、市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市级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市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民新村建设市级资金、服务业发展市级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方面市级资金、山洪灾害防治市级经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市级运行管护资金、水资源保护市级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市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部分)、市级旅游发展资金、市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资金(现代农业示范工程等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扶贫开发的资金。
  试点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未列入上述范围但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中央专项资金的,可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情况下,与上述资金共同统筹使用;属市级专项资金的,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同时,要明确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中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进一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
  区县对口帮扶资金和教育、医疗、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确保精准有效使用。
  2016年已下达到区县的属于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截至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尚未安排具体项目或者相关项目尚未正式启动的,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三、工作措施
  全市试点工作要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确定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对试点区县倾斜支持政策,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按照“权力下放、管理加强、责任明确、措施跟上、监督到位”的要求,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一)加大对贫困区县倾斜支持力度。将脱贫攻坚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明显增加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财政各种专项资金投入要向贫困区县倾斜。结合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量的比例提高到60%以上,逐步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适应各功能区发展定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增强贫困区县脱贫攻坚的财政保障能力。按照“取消一批,整合一批,调整一批”的思路,清理整合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同一市级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项目总数只减不增,力争在2017年年底前压缩30%以上。纳入统筹整合的中央和市级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区县的增幅原则上要高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确保支持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确保完成“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任务。
  (二)改革纳入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方式。纳入统筹整合的中央和市级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采用切块方式下达,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和责任五到区县。市级实行备案制管理,试点区县资金使用情况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非试点区县资金使用情况向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市级部门不得限定纳入统筹整合的中央和市级专项资金在试点区县的具体用途。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修订前,相关制度与本意见精神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纳入统筹整合的市级专项资金上年提前下达比例要提高到80%以上,便于区县提前统筹项目安排,提高区县预算编制完整性。收到中央资金后(含中央提前下达和当年正式下达),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告知中央资金涉及的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分配方案商市财政部门,中央资金原则上在收到后20日内下达到区县。市级专项资金上年未提前下达部分,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到区县。
  (三)发挥试点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主体作用。试点区县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规范管理、督办落实等机制。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编制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全市脱贫攻坚规划、相关部门专项规划、政策目标和工作任务的衔接,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扶贫办备案,以规划引领投入,凝聚扶贫合力。结合各自政策目标和工作任务,充分发挥贴近一线、管理信息充分的优势,确定好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统筹安排好相关资金。按照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源,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加快资金安排进度,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在接到市级专项资金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资金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积极探索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及时研究处理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注意积累可借鉴的经验,发掘可复制的典型,并及时报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构建资金统筹整合运行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扶贫办要指导试点区县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试点区县要制定统筹整合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等。同时,要围绕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相关资金按上述办法调整用途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认可。试点区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要及时报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送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加强指导、强化服务、监督问责、组织培训、总结经验的重要依据。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试点区县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试点区县要把统筹整合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对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市审计、扶贫、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区县的审计及监督检查力度,对试点区县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限定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试点工作的,要及时推进整改;对探索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要给予大力支持;对不适应统筹整合要求、影响试点推进的制度性问题,要提出完善制度和强化管理的建议。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市扶贫、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纳入市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及脱贫攻坚督查巡查范围,考评结果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试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区县,在分配财政涉农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干扰阻挠试点工作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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