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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5]5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9-25
实施时间: 2015-9-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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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
  (一)确保完成2015年目标任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本地区住房保障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年计划。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在此基础上,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对于人口较少、住房供需矛盾不突出、房价不高、市场房源较多的地区,应当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发放给被拆迁居民,由被拆迁居民自主到市场购买安置住房;或通过政府部门搭桥组织房源,严格审核商品住房价格,由被拆迁居民与开发企业按核定的价格签订购买安置住房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根据合同或协议将货币安置补偿款支付给开发企业。对于人口较多、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较高、市场房源短缺的地区,确需新建安置住房的,要督促相关部门抓紧做好项目选址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积极筹措资金,落实配套支持政策
  (一)多渠道筹集棚改资金。
  目前,可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财政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并根据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年度资金总需求、资金来源状况、政府资金需求、上级补助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对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棚改项目,市、县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弥补的,可向自治区申请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自治区优先予以支持。
  (二)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1.尽快制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将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作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点任务,按照国发[2015]37号文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对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具体范围、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购买程序、购买服务资金来源、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做出规定。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指导本地区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门根据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公开择优选择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规范实施购买服务。
  2.加强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将购买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及时跟踪和掌握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按照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要求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及时向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拨付资金,按约履行购买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三)推广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财综[2014]76号),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予以一定比例及期限的利息补贴,规范贴息申请及支付流程,建立跟踪监控台账,对贴息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向财政厅报送年度贴息情况。通过建立规范化的贷款贴息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贴息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包括本级获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贴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原则上不超过2个百分点;贴息期限按项目建设、收购周期内实际贷款期限确定。
  (四)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1.落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等自治区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落实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政策。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相关免收政策。
  3.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执行。
  各市、县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人防办、住建、国土及其他相关执收单位优化减免审批程序,完善税收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收入等减免政策信息公开,专题公布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税费减免项目以及审批流程,逐项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
  (一)管好用好专项资金。
  1.要加强资金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等有关规定,管好用好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通过虚报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或将城市道路拓展、重大工程建设等涉及的房屋拆迁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等方式,骗取套取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不得违规拨付或滞留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不得拖欠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款,不得将应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财政资金、银行贷款、企业债券收入等资金挪用于园区开发、对外借款、投资经营、弥补工作经费等支出。对违反规定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2.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在确保资金管理安全的基础上,密切跟踪项目进展情况,优化审批拨付流程,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长期闲置的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将按盘活存量资金有关要求收回自治区财政统筹使用。
  (二)加强贷款项目跟踪管理。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纳入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管理,并加强对贷款用途的跟踪管理,不得挪用,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资金监管工作,加强对委托代建资金使用及本息偿还等方面的跟踪监控,对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反馈。
  (三)实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有关要求,将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范围,对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实施绩效评价。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区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各地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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